
晋卫办医函〔2016〕3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凡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或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应向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将执业范围变更为相应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亦可在原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第二执业范围,或在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基础上增加注册原执业范围为第二执业范围。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符合变更全科医师执业范围要求的执业医师,申请到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学专业多点执业,可在办理多点执业的同时,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增加相应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作为第二执业范围。 三、上述人员若取消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或从原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时需注销其第二执业范围。 四、申请变更“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员相应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明或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明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明或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变更注册材料。 五、各级卫生计生委科教、基层卫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辖区内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动员工作,于2016年9月30日前组织本辖区内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人员向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即时完成变更注册工作。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魏 来 0351-358040 省卫生计生委中医局 侯建树 0351-3580207 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 赵 伟 0351-3580263 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处 王 瑜 0351-3580638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 荣 杰 0351-3580499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7月30日
晋卫办医函〔2016〕3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凡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或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应向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将执业范围变更为相应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亦可在原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第二执业范围,或在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基础上增加注册原执业范围为第二执业范围。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符合变更全科医师执业范围要求的执业医师,申请到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学专业多点执业,可在办理多点执业的同时,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增加相应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作为第二执业范围。
三、上述人员若取消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或从原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时需注销其第二执业范围。
四、申请变更“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员相应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明或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明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明或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变更注册材料。
五、各级卫生计生委科教、基层卫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辖区内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动员工作,于2016年9月30日前组织本辖区内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人员向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即时完成变更注册工作。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魏 来 0351-358040
省卫生计生委中医局 侯建树 0351-3580207
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 赵 伟 0351-3580263
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处 王 瑜 0351-3580638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 荣 杰 0351-3580499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