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政〔2014〕10号 各市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探索建立我省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机制,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促进医疗技术人才在晋对口帮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师在晋对口帮扶,无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一)接受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如义诊、应急救援、对口支援等)的医师。 (二)与我省医疗机构签订对口帮扶协议的其他省、市医疗机构,履行协议的医师。 (三)签订横向或纵向对口帮扶协议的省内医疗机构,履行协议的医师。 (四)与我省医疗机构签订对口帮扶协议的医师。 (五)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外出会诊,为我省医疗机构特定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的医师。 二、各市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鼓励符合上述条件的医师在核定的执业类别和范围内开展对口帮扶,需要技术准入的要取得相应准入资格,严禁借对口帮扶之名从事营利性医疗活动。 三、发生医疗纠纷时,可由被帮扶医疗机构参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处理。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晋卫医政〔2014〕10号
各市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探索建立我省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机制,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促进医疗技术人才在晋对口帮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师在晋对口帮扶,无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一)接受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如义诊、应急救援、对口支援等)的医师。 (二)与我省医疗机构签订对口帮扶协议的其他省、市医疗机构,履行协议的医师。 (三)签订横向或纵向对口帮扶协议的省内医疗机构,履行协议的医师。 (四)与我省医疗机构签订对口帮扶协议的医师。 (五)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外出会诊,为我省医疗机构特定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的医师。 二、各市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鼓励符合上述条件的医师在核定的执业类别和范围内开展对口帮扶,需要技术准入的要取得相应准入资格,严禁借对口帮扶之名从事营利性医疗活动。 三、发生医疗纠纷时,可由被帮扶医疗机构参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处理。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