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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征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01 14:50   发布人:   文章来源: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201730号)精神(见附件1),提高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根据各市及委直医院实际需求,解决医疗机构普遍反映的“对接具备资质的回收、处置、利用医用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的企业比较困难”的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决定面向社会征集医疗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征集企业基本条件如下:

一、报名企业应当具备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医用塑料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利用”。

二、报名企业应当具备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备案证明。

三、报名企业应具备环保部门批准的《企业环境影响报告批复书》。 

四、报名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门批准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回收企业应与医院及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确保可追溯。

五、报名企业应诚信经营,无不良经营记录。

请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8年8月15日18:00前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携带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份向我委报名,我委将会同省经信委、商务厅、环保厅等部门组织专家确定一批有资质的机构向医疗机构推荐,供医疗机构选择合作。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刘冰新 薛平

联系电话:0351-3580457

办公地点: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楼702室(太原市建设北路99号)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2.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企业申报表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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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征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01 14:50:3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201730号)精神(见附件1),提高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根据各市及委直医院实际需求,解决医疗机构普遍反映的“对接具备资质的回收、处置、利用医用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的企业比较困难”的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决定面向社会征集医疗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征集企业基本条件如下:

一、报名企业应当具备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医用塑料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利用”。

二、报名企业应当具备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备案证明。

三、报名企业应具备环保部门批准的《企业环境影响报告批复书》。 

四、报名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门批准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回收企业应与医院及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确保可追溯。

五、报名企业应诚信经营,无不良经营记录。

请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8年8月15日18:00前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携带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份向我委报名,我委将会同省经信委、商务厅、环保厅等部门组织专家确定一批有资质的机构向医疗机构推荐,供医疗机构选择合作。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刘冰新 薛平

联系电话:0351-3580457

办公地点: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楼702室(太原市建设北路99号)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2.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企业申报表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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