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行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近日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对全省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阳光分类采购的通知》,从今年12月起,我省改革公立医院药品招采机制,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中药饮片外,全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医院)使用其他所有的药品须通过“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分类采购。 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阳光分类采购后,我省将在实现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阳光透明采购的同时,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临床用量大的非基本药物实行集中招标,医院按中标厂家和价格从省级平台阳光采购;对低价药,妇儿非专利药、急(抢)救药、临床用量小和新进入我省市场药品按国家政策实行直接挂网或限价挂网,由需要采购的医院根据历史采购价格和市场供应情况议价后在省级平台阳光采购。 省卫生计生委要求,所有公立医院要以院为单位制定药品采购目录并严格按目录采购药品,采购目录要符合“一品三剂型两规格”要求,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和符合临床路径的药物,优先采购集中招标中标药品,满足本院临床所需。各医院要成立多科室参与的议价小组,规范开展议价采购,鼓励市、县组织辖区医院联合议价,努力做到同城同价、量价挂钩。允许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太原、运城)以市为单位在省级平台开展二次议价,试点城市成交价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时,省平台价格按试点城市成交价进行调整。 为确保中标(挂网)药品的供应配送,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将加强对中标和挂网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履约监管,及时查处配送不到位、不及时和调换药品等违规行为。同时将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情况和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作为对医院及其负责人的主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药款结算的医院,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医院评审等级等处理。
为规范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行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近日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对全省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阳光分类采购的通知》,从今年12月起,我省改革公立医院药品招采机制,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中药饮片外,全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医院)使用其他所有的药品须通过“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分类采购。
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阳光分类采购后,我省将在实现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阳光透明采购的同时,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临床用量大的非基本药物实行集中招标,医院按中标厂家和价格从省级平台阳光采购;对低价药,妇儿非专利药、急(抢)救药、临床用量小和新进入我省市场药品按国家政策实行直接挂网或限价挂网,由需要采购的医院根据历史采购价格和市场供应情况议价后在省级平台阳光采购。
省卫生计生委要求,所有公立医院要以院为单位制定药品采购目录并严格按目录采购药品,采购目录要符合“一品三剂型两规格”要求,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和符合临床路径的药物,优先采购集中招标中标药品,满足本院临床所需。各医院要成立多科室参与的议价小组,规范开展议价采购,鼓励市、县组织辖区医院联合议价,努力做到同城同价、量价挂钩。允许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太原、运城)以市为单位在省级平台开展二次议价,试点城市成交价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时,省平台价格按试点城市成交价进行调整。
为确保中标(挂网)药品的供应配送,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将加强对中标和挂网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履约监管,及时查处配送不到位、不及时和调换药品等违规行为。同时将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情况和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作为对医院及其负责人的主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药款结算的医院,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医院评审等级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