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自2008年11月14日正式启动以来,在政府推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已在全省逐步推开,医疗纠纷处理初见成效。尤其是在处理突发重大医疗纠纷案件时,其积极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彰显。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几方面个变化:一是处理及时且方法容易得到患方的接受,不会出现事态恶化的情况;二是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处理缓解了医患矛盾,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得到有效维护;三是保险赔偿及时,能最大程度地改变医患之间紧张、对峙的局面,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009年2月28日,患者田某主因贲门癌、Ⅱ型糖尿病,入住太原市某二级医院救治后死亡。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数十人围堵在医院吵闹,辱骂医务人员,事态严重。省医调委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工作人员介入,劝慰病人家属,并告诉患者家属该医院已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无权私自处理,必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即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处理。患者家属了解情况后当即要求向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情况,并配合工作人员做了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办法》的规定,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人民调解员和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有关人员召开了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会议,对该起医疗纠纷进行了责任论证和保险赔偿评估。经过专家分析认为:医方虽然在对患者家属的告知和沟通方面存在缺陷,但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应当按照医疗意外保险事故处理,保险公司也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3月3日,省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根据评估结论组织医患双方召开了调解会,与医患双方进行了沟通,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说服和调解,双方当天即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3月7日,保险公司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进行了赔偿,使该案得到妥善解决。 2009年4月2日,患者张某与省直某医院发生一起因患者死亡产生的医疗纠纷,其家属将尸体摆放在医院病房,并纠集数十人围堵了该院住院部,严重扰乱了该院的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因当时事态十分严峻,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马上介入调解,当时患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调解人员现场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劝慰家属,并向患者家属讲解了医疗责任保险有关情况。经过耐心的沟通说服,患者家属终于同意配合调解人员的处理,并答应在次日参加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会,但拒绝移走尸体。 针对这种情况,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次日上午立即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取得了联系,并聘请了相应专业的医疗、法律专家,于下午召开了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会。 根据专家鉴定评估结论以及《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保险公司也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之后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说服和调解,双方根据国家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给予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为了督促患者家属马上将尸体移走,保障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保险公司根据《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启动了应急基金,当即给患者家属进行了赔付,患者家属遂立即将尸体移走,该案最终得到妥善解决。这起纠纷的解决仅用了一天半时间,真正实现了迅速化解矛盾、将纠纷处理在初期。 以上两个案件的妥善解决充分证明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在处理突发重大医疗纠纷案件时的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医患双方都愿意通过保险理赔这种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纠纷,紧张的医患矛盾可以得到有效的疏导,这对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针对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对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这对遏制保护性检查、保护性治疗现象,激励医务人员增强医疗安全意识,提高业务质量,促进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由此医院可以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医院管理、钻研技术、提高质量上去,为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参保工作开展以来,省直及太原市多家医院积极参与该项工作,目前山医大一院、山医大二院、省肿瘤医院、山医大三院、省中医院、省眼科医院、中铁十七局医院、解放军264医院、太原煤气化医院、省中医学院第二中医院、省煤炭中心医院等多家医院已完成参保工作,其他省直及太原市所属医院也在积极地进行参保前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我省各市的医疗机构参保工作已经启动,临汾市已有13家医院签署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长治市、忻州市已经组织召开了医疗责任保险参保工作会议,各医疗机构反响积极,其他各市也在积极筹备当中。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为建立新型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省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自2008年11月14日正式启动以来,在政府推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已在全省逐步推开,医疗纠纷处理初见成效。尤其是在处理突发重大医疗纠纷案件时,其积极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彰显。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几方面个变化:一是处理及时且方法容易得到患方的接受,不会出现事态恶化的情况;二是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处理缓解了医患矛盾,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得到有效维护;三是保险赔偿及时,能最大程度地改变医患之间紧张、对峙的局面,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009年2月28日,患者田某主因贲门癌、Ⅱ型糖尿病,入住太原市某二级医院救治后死亡。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数十人围堵在医院吵闹,辱骂医务人员,事态严重。省医调委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工作人员介入,劝慰病人家属,并告诉患者家属该医院已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无权私自处理,必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即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处理。患者家属了解情况后当即要求向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情况,并配合工作人员做了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办法》的规定,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人民调解员和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有关人员召开了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会议,对该起医疗纠纷进行了责任论证和保险赔偿评估。经过专家分析认为:医方虽然在对患者家属的告知和沟通方面存在缺陷,但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应当按照医疗意外保险事故处理,保险公司也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3月3日,省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根据评估结论组织医患双方召开了调解会,与医患双方进行了沟通,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说服和调解,双方当天即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3月7日,保险公司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进行了赔偿,使该案得到妥善解决。
2009年4月2日,患者张某与省直某医院发生一起因患者死亡产生的医疗纠纷,其家属将尸体摆放在医院病房,并纠集数十人围堵了该院住院部,严重扰乱了该院的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因当时事态十分严峻,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马上介入调解,当时患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调解人员现场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劝慰家属,并向患者家属讲解了医疗责任保险有关情况。经过耐心的沟通说服,患者家属终于同意配合调解人员的处理,并答应在次日参加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会,但拒绝移走尸体。
针对这种情况,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次日上午立即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取得了联系,并聘请了相应专业的医疗、法律专家,于下午召开了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会。
根据专家鉴定评估结论以及《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保险公司也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之后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说服和调解,双方根据国家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给予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为了督促患者家属马上将尸体移走,保障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保险公司根据《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启动了应急基金,当即给患者家属进行了赔付,患者家属遂立即将尸体移走,该案最终得到妥善解决。这起纠纷的解决仅用了一天半时间,真正实现了迅速化解矛盾、将纠纷处理在初期。
以上两个案件的妥善解决充分证明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在处理突发重大医疗纠纷案件时的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医患双方都愿意通过保险理赔这种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纠纷,紧张的医患矛盾可以得到有效的疏导,这对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针对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对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这对遏制保护性检查、保护性治疗现象,激励医务人员增强医疗安全意识,提高业务质量,促进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由此医院可以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医院管理、钻研技术、提高质量上去,为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参保工作开展以来,省直及太原市多家医院积极参与该项工作,目前山医大一院、山医大二院、省肿瘤医院、山医大三院、省中医院、省眼科医院、中铁十七局医院、解放军264医院、太原煤气化医院、省中医学院第二中医院、省煤炭中心医院等多家医院已完成参保工作,其他省直及太原市所属医院也在积极地进行参保前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我省各市的医疗机构参保工作已经启动,临汾市已有13家医院签署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长治市、忻州市已经组织召开了医疗责任保险参保工作会议,各医疗机构反响积极,其他各市也在积极筹备当中。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为建立新型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