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事处。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和信息化处。承担卫生健康战略统筹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市、县卫生健康事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四)财务处(内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规处。组织起草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地方标准有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组织推进法治建设,承担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医政处。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 (八)中医药综合处(山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指导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中西医结合政策。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康复及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职责。拟订全省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及医务人员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 (九)中医药科技与产业处。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促进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及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参与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并协同实施。组织实施中医药人才工作。推进中医药文化继承发展。组织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 (十)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管理工作。 (十一)医疗应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二)科技教育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相关科研项目、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三)药物政策与食品安全监测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省药物政策,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研究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供应使用的鼓励扶持政策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协调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十四)老龄健康处。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协同开展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五)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女卫生、儿童卫生、生殖健康工作,推动生育全程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避孕药具管理。 (十六)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七)人口与家庭发展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与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推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规定落实。 (十八)健康宣传促进处。负责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九)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十)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等涉外管理工作。 (二十一)保健局。承担省直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公费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及重要外宾在晋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障,承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事处。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和信息化处。承担卫生健康战略统筹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市、县卫生健康事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四)财务处(内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规处。组织起草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地方标准有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组织推进法治建设,承担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医政处。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
(八)中医药综合处(山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指导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中西医结合政策。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康复及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职责。拟订全省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及医务人员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
(九)中医药科技与产业处。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促进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及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参与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并协同实施。组织实施中医药人才工作。推进中医药文化继承发展。组织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
(十)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管理工作。
(十一)医疗应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二)科技教育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相关科研项目、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三)药物政策与食品安全监测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省药物政策,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研究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供应使用的鼓励扶持政策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协调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十四)老龄健康处。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协同开展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五)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女卫生、儿童卫生、生殖健康工作,推动生育全程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避孕药具管理。
(十六)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七)人口与家庭发展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与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推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规定落实。
(十八)健康宣传促进处。负责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九)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十)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等涉外管理工作。
(二十一)保健局。承担省直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公费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及重要外宾在晋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障,承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