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国民健康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市、县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协调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组织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三)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太原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四)负责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拟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六)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七)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八)负责拟订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九)承担管理省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负责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督管理,统筹推进中医药振兴工作。 (十)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划转。省卫健委负责管理省疾控局,将以下职责划入省疾控局:组织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国家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组织指导全省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制定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五)职能转变。始终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山西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不断强化对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提升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公共卫生防护网。深入贯彻落实中医药强省战略,全面推动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国民健康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市、县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协调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组织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三)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太原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四)负责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拟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六)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七)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八)负责拟订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九)承担管理省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负责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督管理,统筹推进中医药振兴工作。
(十)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划转。省卫健委负责管理省疾控局,将以下职责划入省疾控局:组织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国家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组织指导全省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制定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五)职能转变。始终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山西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不断强化对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提升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公共卫生防护网。深入贯彻落实中医药强省战略,全面推动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