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卫办医函〔2026〕37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委管各医院,省临检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2026年度民生实事有关部署和全国医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等文件要求,经各医疗机构自主申报,各市卫生健康委、省临床检验中心及省级相关质量控制中心评估认定,现将我省2026年度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及项目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以下简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各市、各医疗机构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出发,统一思想认识,持续强化辖区内及医疗机构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 省卫生健康委将每年组织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质量评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开。2026年度全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及项目名单在下年度评估公示前有效。对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其互认资质或互认项目,相关情况以省卫生健康委具体公示为准。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6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晋卫办医函〔2026〕37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委管各医院,省临检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2026年度民生实事有关部署和全国医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等文件要求,经各医疗机构自主申报,各市卫生健康委、省临床检验中心及省级相关质量控制中心评估认定,现将我省2026年度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及项目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以下简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各市、各医疗机构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出发,统一思想认识,持续强化辖区内及医疗机构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
省卫生健康委将每年组织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质量评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开。2026年度全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及项目名单在下年度评估公示前有效。对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其互认资质或互认项目,相关情况以省卫生健康委具体公示为准。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6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