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卫办药食函〔2025〕26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委直医疗机构: 根据《山西省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卫药食发〔2020〕1号)及《山西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晋卫药食函〔2020〕9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了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调整工作,通过对各市卫生健康委和委直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进行分类、梳理、筛选、汇总、专家论证、调查复核,原《山西省短缺药品清单(2021版)》中药品已全部调出,形成了《山西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2025版)》。经组织专家二次论证及省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审核通过,现予以公布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省药械集中采购新平台无企业挂网的,医疗机构可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自主备案采购。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不断提升短缺药品处置效率,切实履行辖区内监测预警、核实应对和统筹协调职责,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短缺药品信息核实与上报。充分发挥各级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作用,强化分级响应和协同处置,全力保障区域药品供应稳定。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年版)》和《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要求,规范开展短缺药品信息的收集、确认、分析评估与上报。合理设置急(抢)救药及季节性药品库存警戒线,建立健全易短缺药品常态化动态储备机制。县级医疗集团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做好集团内部药品保障工作。 四、《山西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2025版)》公布执行后,原《山西省短缺药品清单(2021版)》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2021版)》同步废止。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晋卫办药食函〔2025〕26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委直医疗机构:
根据《山西省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卫药食发〔2020〕1号)及《山西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晋卫药食函〔2020〕9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了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调整工作,通过对各市卫生健康委和委直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进行分类、梳理、筛选、汇总、专家论证、调查复核,原《山西省短缺药品清单(2021版)》中药品已全部调出,形成了《山西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2025版)》。经组织专家二次论证及省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审核通过,现予以公布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省药械集中采购新平台无企业挂网的,医疗机构可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自主备案采购。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不断提升短缺药品处置效率,切实履行辖区内监测预警、核实应对和统筹协调职责,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短缺药品信息核实与上报。充分发挥各级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作用,强化分级响应和协同处置,全力保障区域药品供应稳定。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年版)》和《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要求,规范开展短缺药品信息的收集、确认、分析评估与上报。合理设置急(抢)救药及季节性药品库存警戒线,建立健全易短缺药品常态化动态储备机制。县级医疗集团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做好集团内部药品保障工作。
四、《山西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2025版)》公布执行后,原《山西省短缺药品清单(2021版)》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2021版)》同步废止。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