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31 11:26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卫办医政〔2014〕12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11〕 11号)要求,适应我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药学工作、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的需要,推动与规范临床药学人才培养工作,促进合理用药,提升药物治疗水平,并尽快实现全省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开展县级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工作。

一、培训对象的适用范围

县(市、区)综合、专科医院的药师

二、招收学员的条件

1.临床药学专业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工作2年以上,求进好学、表现优秀。

2.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

3.心理素质好,与患者、医师、护师沟通交流能力较强,自愿献身于临床师工作,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

4.学员结业后,选送医院应保证其从事专职临床药师和参与临床用药工作。

三、培养模式

县级临床药师培养采取脱产进修方式,培养时间为年,全脱产学习,实际工作日不少于24960小时。培训基地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受训学员的进修培训费学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由选送医院学员本人承担

四、组织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山西省卫生厅药事培训基地(挂靠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负责县级医院临床药师的培训管理工作,学员招生、日常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药事培训基地具体承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工作监督及县级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合格证的认定。

五、工作要求

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临床药师培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培训基地要切实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培训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认真解决出现的问题。各县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临床药师的选送、培养和使用工作,并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发挥临床药师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的作用。

联系人:冀晓鹏

电 话:0351—3580457 13753156668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返回

公告公示

搜索 导航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31 11:26:5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办医政〔2014〕12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11〕 11号)要求,适应我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药学工作、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的需要,推动与规范临床药学人才培养工作,促进合理用药,提升药物治疗水平,并尽快实现全省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开展县级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工作。

一、培训对象的适用范围

县(市、区)综合、专科医院的药师

二、招收学员的条件

1.临床药学专业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工作2年以上,求进好学、表现优秀。

2.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

3.心理素质好,与患者、医师、护师沟通交流能力较强,自愿献身于临床师工作,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

4.学员结业后,选送医院应保证其从事专职临床药师和参与临床用药工作。

三、培养模式

县级临床药师培养采取脱产进修方式,培养时间为年,全脱产学习,实际工作日不少于24960小时。培训基地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受训学员的进修培训费学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由选送医院学员本人承担

四、组织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山西省卫生厅药事培训基地(挂靠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负责县级医院临床药师的培训管理工作,学员招生、日常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药事培训基地具体承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工作监督及县级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合格证的认定。

五、工作要求

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临床药师培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培训基地要切实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培训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认真解决出现的问题。各县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临床药师的选送、培养和使用工作,并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发挥临床药师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的作用。

联系人:冀晓鹏

电 话:0351—3580457 13753156668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line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