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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1-02 18:24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卫医发〔20201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委直委管医院:

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的问题,推动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医保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和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反馈。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冀晓鹏

电话:0351—3580457

省医保局联系人:樊拓鹏

电话:0351—6819627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保障药品安全,避免药品浪费,减少环境污染,杜绝结余药品以非法形式处置,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药品”,是指医疗机构病区药房单剂量摆药、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药品集中配置过程中,因为药品规格与患者实际用药剂量不一致,个体给药批量配制而产生的药品。

第二章  管理使用

第三条  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院感管理规定和护理操作规程,加强病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召开会议时,应对结余药品进行专题讨论,充分考虑临床用药的实际规格、婴幼儿等特殊群体的用药需求、药品供应药物经济学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规格,从源头上减少结余药品产生。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对结余药品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生产企业、登记人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账,药学部门每月盘点汇总、登记结余药品,经审批后办理结余药品入账手续。

第七条  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账目应当符合财务管理相应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第八条  医疗机构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按照医院资金使用流程执行。结余药品专项资金限用于医疗机构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等公益性项目支出。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九条  医疗机构每季度在网站、公示栏等,对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说明支出的事由、对象、额度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结余药品管理和使用要向患者告知,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药品规格遴选不适宜,原因分析不合理的

(二)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截留的;

(三)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不符,查证属实的;

(四)以零散包装药品从药房调换完整包装的;

(五)将结余药品的产生与个人、科室的经济利益挂钩,鼓励或者变相鼓励结余药品产生的;

(六)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应规定的;

(七)结余药品流向非法渠道的;

(八)其它违反本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和使用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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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1-02 18:24:2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医发〔20201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委直委管医院:

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的问题,推动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医保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和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反馈。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冀晓鹏

电话:0351—3580457

省医保局联系人:樊拓鹏

电话:0351—6819627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保障药品安全,避免药品浪费,减少环境污染,杜绝结余药品以非法形式处置,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药品”,是指医疗机构病区药房单剂量摆药、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药品集中配置过程中,因为药品规格与患者实际用药剂量不一致,个体给药批量配制而产生的药品。

第二章  管理使用

第三条  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院感管理规定和护理操作规程,加强病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召开会议时,应对结余药品进行专题讨论,充分考虑临床用药的实际规格、婴幼儿等特殊群体的用药需求、药品供应药物经济学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规格,从源头上减少结余药品产生。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对结余药品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生产企业、登记人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账,药学部门每月盘点汇总、登记结余药品,经审批后办理结余药品入账手续。

第七条  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账目应当符合财务管理相应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第八条  医疗机构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按照医院资金使用流程执行。结余药品专项资金限用于医疗机构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等公益性项目支出。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九条  医疗机构每季度在网站、公示栏等,对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说明支出的事由、对象、额度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结余药品管理和使用要向患者告知,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药品规格遴选不适宜,原因分析不合理的

(二)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截留的;

(三)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不符,查证属实的;

(四)以零散包装药品从药房调换完整包装的;

(五)将结余药品的产生与个人、科室的经济利益挂钩,鼓励或者变相鼓励结余药品产生的;

(六)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应规定的;

(七)结余药品流向非法渠道的;

(八)其它违反本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和使用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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