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发〔2017〕51 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助力我省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现就规范独立设置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立设置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分级诊疗制度具有积极意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出台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七类独立设置机构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独立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等机构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也在制定中。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49号)及相关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独立设置机构,推动健康服务业新业态发展。 二、各市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完善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机构,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没有进行设置规划的,不得批准设置该类别医疗机构。 独立设置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出台的独立设置机构相关文件要求。血液透析中心由各市初审后报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山西”“三晋”等字样以及跨市地域名称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由各市初审后报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其他由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由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含有“山西”“三晋”等字样以及跨市地域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卫生计生委进行核准。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均报省卫生计生委进行备案。独立设置机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和日常监管。 三、对社会办独立设置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应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力量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独立设置机构应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鼓励独立设置机构和公立医院、特别是县域医疗集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县域医疗集团相关业务中心建设,促进投资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四、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网“医政医管”栏目下载)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日常监管的基本遵循。各地要对照标准,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确保独立设置机构规范执业;对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要依法依规惩处。要加强监管体系建设,逐步将独立设置机构接入全省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评估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执业和准备执业的相应医疗机构,各市卫生计生委要指导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省卫生计生委将择期进行督导检查。 五、《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1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刘玉伟 电话:0351-3580405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晋卫医发〔2017〕51 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助力我省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现就规范独立设置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立设置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分级诊疗制度具有积极意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出台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七类独立设置机构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独立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等机构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也在制定中。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49号)及相关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独立设置机构,推动健康服务业新业态发展。
二、各市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完善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机构,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没有进行设置规划的,不得批准设置该类别医疗机构。
独立设置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出台的独立设置机构相关文件要求。血液透析中心由各市初审后报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山西”“三晋”等字样以及跨市地域名称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由各市初审后报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其他由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由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含有“山西”“三晋”等字样以及跨市地域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卫生计生委进行核准。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均报省卫生计生委进行备案。独立设置机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和日常监管。
三、对社会办独立设置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应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力量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独立设置机构应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鼓励独立设置机构和公立医院、特别是县域医疗集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县域医疗集团相关业务中心建设,促进投资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四、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网“医政医管”栏目下载)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日常监管的基本遵循。各地要对照标准,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确保独立设置机构规范执业;对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要依法依规惩处。要加强监管体系建设,逐步将独立设置机构接入全省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评估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执业和准备执业的相应医疗机构,各市卫生计生委要指导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省卫生计生委将择期进行督导检查。
五、《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1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刘玉伟
电话:0351-3580405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