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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血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11-04 15:05   发布人:   文章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供血管理,规范储血行为,确保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根据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0]第184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血点是指由省卫生厅批准,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置的储血点。
    第三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临床用血供血服务范围、距离、用血医疗机构规模和数量,合理规划设置储血点。
    第四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储血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血站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储血点职责:
    (一)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储血点每周编制计划用血量报血站,合理储存足够血液。
    (二) 负责血液的储存保管;
    (三) 负责市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急救用血的供应;
    (四) 指导本辖区医疗机构科学合理临床用血,科学合理使用成分输血;
    (五) 负责与当地血站业务事宜的沟通,及时反馈影响输血安全的问题。
   (六) 填报供血统计报表。
   (七) 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血液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储血点工作人员、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必须符合《山西省储血点基本标准》,满足工作需要。
    第七条 储血点应严格制定相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血站每周免费向储血点送血。
    第九条 严禁储血点自采自供血液。
    第十条 储血点应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制定的血液价格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加价,每月及时与供血血站做好财务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血站、储血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储血点基本标准

 

    第一条 根据《储血点管理办法》,为做好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储血点规范化建设,确保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特制定此基本标准。
    第二条 人员配置
   (一)储血点工作人员配置应根据供血范围、用血量需要设置业务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二)储血点业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卫生专业学历和相应的专业职务,相关的临床输血专业知识。经输血基础理论、技能培训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储血点业务负责人还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和一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三条 房屋设施与设备配置
    (一)房屋设施
    1.房屋布局合理,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血液储存、发放设在清洁区,值班室、办公室应设在半清洁区,报损血液及废物处置设在污染区。
    2.储血点应具有消毒、且通风、光线良好,并应远离污染区域。
    3.储血区洁净度要求达到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标准,储血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m3为合格。
   (二)设备配置
    1.4℃专用储血冰箱1-2台。
    2.-20℃低温冰箱1台。
    3.专用血小板保存箱1台(必要时)
    4.空调器1台。
    5.专用运血箱若干。
    6.专用传真直拨电话1部。
    7.备用电源。
    8.电脑1台,打印机1部。
    第四条 工作制度
   (一)储血点工作制度
   (二)血液入库、储存、发放、运输制度
   (三)工作环节交接制度
   (四)血液登记、保存制度
   (五)差错登记、报告及处理制度
   (六)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反馈制度
   (七)血液报损管理制度
   (八)资料记录、信息、统计的收集整理、保管制度
   (九)专用设备使用、维护、报废制度
   (十)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
   (十一)医用污物处理制度
   (十二)院感及个人防护制度
   (十三)消毒管理制度。
    第五条 岗位职责
   (一)储血点负责人岗位职责
   (二)各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技术操作规程
   (一)取血、储血、发血技术操作规程。
   (二)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第七条 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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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血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11-04 15:05:3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供血管理,规范储血行为,确保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根据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0]第184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血点是指由省卫生厅批准,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置的储血点。
    第三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临床用血供血服务范围、距离、用血医疗机构规模和数量,合理规划设置储血点。
    第四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储血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血站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储血点职责:
    (一)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储血点每周编制计划用血量报血站,合理储存足够血液。
    (二) 负责血液的储存保管;
    (三) 负责市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急救用血的供应;
    (四) 指导本辖区医疗机构科学合理临床用血,科学合理使用成分输血;
    (五) 负责与当地血站业务事宜的沟通,及时反馈影响输血安全的问题。
   (六) 填报供血统计报表。
   (七) 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血液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储血点工作人员、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必须符合《山西省储血点基本标准》,满足工作需要。
    第七条 储血点应严格制定相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血站每周免费向储血点送血。
    第九条 严禁储血点自采自供血液。
    第十条 储血点应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制定的血液价格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加价,每月及时与供血血站做好财务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血站、储血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储血点基本标准

 

    第一条 根据《储血点管理办法》,为做好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储血点规范化建设,确保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特制定此基本标准。
    第二条 人员配置
   (一)储血点工作人员配置应根据供血范围、用血量需要设置业务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二)储血点业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卫生专业学历和相应的专业职务,相关的临床输血专业知识。经输血基础理论、技能培训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储血点业务负责人还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和一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三条 房屋设施与设备配置
    (一)房屋设施
    1.房屋布局合理,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血液储存、发放设在清洁区,值班室、办公室应设在半清洁区,报损血液及废物处置设在污染区。
    2.储血点应具有消毒、且通风、光线良好,并应远离污染区域。
    3.储血区洁净度要求达到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标准,储血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m3为合格。
   (二)设备配置
    1.4℃专用储血冰箱1-2台。
    2.-20℃低温冰箱1台。
    3.专用血小板保存箱1台(必要时)
    4.空调器1台。
    5.专用运血箱若干。
    6.专用传真直拨电话1部。
    7.备用电源。
    8.电脑1台,打印机1部。
    第四条 工作制度
   (一)储血点工作制度
   (二)血液入库、储存、发放、运输制度
   (三)工作环节交接制度
   (四)血液登记、保存制度
   (五)差错登记、报告及处理制度
   (六)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反馈制度
   (七)血液报损管理制度
   (八)资料记录、信息、统计的收集整理、保管制度
   (九)专用设备使用、维护、报废制度
   (十)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
   (十一)医用污物处理制度
   (十二)院感及个人防护制度
   (十三)消毒管理制度。
    第五条 岗位职责
   (一)储血点负责人岗位职责
   (二)各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技术操作规程
   (一)取血、储血、发血技术操作规程。
   (二)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第七条 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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