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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乡村医生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7-02 09:35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卫办农卫〔2009〕6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证书,在村卫生室(所)执业的从业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指乡村医生在日常工作中从事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指定的特殊任务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完成处理情况。

(二)学习培训情况。主要指参加乡村医生例会以及乡村医生培训情况。

(三)业务水平考核。主要考核实践技能和理论水平。

(四)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通过对村民发放问卷调查和根据乡镇卫生院对其综合评价。

三、考核要求

1.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确保考核工作有序开展。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规定完成考核工作,保证考核质量。

2.各县(市、区)要在6月底前,按照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完成考核及结果登记,并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逐级报省卫生厅农卫处备案。

根据《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今年进行第一次考核,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要在此基础上进行。今后每两年组织一次,并作为其执业资质存续、解除和上岗的依据。

附件:1.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2.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

 

 
     附件: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doc】    附件: 【考核结果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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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乡村医生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7-02 09:35:3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办农卫〔2009〕6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证书,在村卫生室(所)执业的从业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指乡村医生在日常工作中从事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指定的特殊任务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完成处理情况。

(二)学习培训情况。主要指参加乡村医生例会以及乡村医生培训情况。

(三)业务水平考核。主要考核实践技能和理论水平。

(四)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通过对村民发放问卷调查和根据乡镇卫生院对其综合评价。

三、考核要求

1.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确保考核工作有序开展。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规定完成考核工作,保证考核质量。

2.各县(市、区)要在6月底前,按照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完成考核及结果登记,并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逐级报省卫生厅农卫处备案。

根据《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今年进行第一次考核,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要在此基础上进行。今后每两年组织一次,并作为其执业资质存续、解除和上岗的依据。

附件:1.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2.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

 

 
     附件: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doc】    附件: 【考核结果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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