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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协调组办公室2009~2010年冬春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09-11-11 16:48   发布人:   文章来源: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指导我省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疫苗的作用,根据卫生部《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方案》、《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以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指导各地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保护重点人群,减少甲型H1N1流感社区传播,降低甲型H1N1流感发病和死亡率,维持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二、组织机构

(一)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协调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制定下发实施方案,指挥、协调预防接种的实施,部署并督促落实各项措施,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二)成立山西省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专家组

组 长:栗文元     山西省疾控中心                         主任

副组长:关联欣     山西省疾控中心                         副主任

成 员:翟如芳     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      主任医师

李国华 省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控科        主任医师

王俊平 省人民医院消化科                     主任医师

张 虹 省人民医院心内科                     主任医师

张伟华 山医大第一医院神经内科        教授

李毅新 山医大第一医院血液科      主任医师

冯文莉 山医大第二医院皮肤科      主任医师

张镁硒 省儿童医院呼吸科                     主任医师

刘 政 省儿童医院ICU                          主任医师

常少英 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      副主任医师

左素俊 省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控科        副主任医师

黄晓光 山医大第二医院泌尿内科        副主任医师

各地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本地的接种实施方案,确定疫苗接种的具体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并组织实施。

三、部门职责

各级防控领导协调组负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开展督导检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辖区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等基础性疾病的慢性病患者接种疫苗。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方案的制订、人员培训、预防接种工作的具体实施、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接种情况督导评估,负责组织实施一线医务人员、疾控人员的预防接种。食药监管部门负责疫苗质量监管,与卫生部门协同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与处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疫苗及接种的相关经费。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托幼机构教职工、中小学校学生及其教职工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交通、边防、民航等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好本系统重点人群预防接种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预防接种的实施

(一)接种单位设置

各县(区、市)具有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承担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必要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并安排足够数量的具备资质的或经过培训的预防接种人员。临时接种点应具备与接种对象数量相适应的疫苗储存、疫苗接种基本条件,候种室、预诊室、接种室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志。接种现场应备有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其它抢救设施,以应对现场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

(二)接种人员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疫苗接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重点内容应包括疫苗接种实施方案、免疫程序、目标人群和接种禁忌、接种点设置与管理、疫苗和冷链管理、安全注射、异常反应监测报告与处置等。省疾控中心负责对各市培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相关人员师资培训,各市负责安排辖区县、乡开展相关人员逐级培训。

(三)疫苗管理

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接收甲型H1N1流感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应按照卫生部《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中《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和注射器的出入库信息进行网络报告,加强疫苗和注射器出入库登记管理,做到帐、苗相符。

(四)冷链管理

甲型H1N1流感疫苗要求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严防冻结。

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在甲型H1N1流感疫苗储存、运输、使用的各个环节做到冷链储运,并做好温度监测工作。

(五)接种实施

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免费接种”的原则,并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

1.免疫程序

疫苗品种:甲型H1N1流感裂解疫苗。接种剂量/剂次:15μg/0.5ml,1剂次。接种部位:上臂外侧三角肌。接种途径:肌肉注射。

2.接种人群与地区

(1)接种人群。根据目前资料,疫苗适用人群为3岁以上人群。优先考虑的人群为关键岗位的公共服务人员,幼儿园教职工、中、小学校学生及教职工,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等基础性疾病的慢性病患者(详见附件)。

(2)接种地区。各地可优先考虑在疫情较重、人口密集、人口流动性大的地区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

3.禁用人群

(1)对鸡蛋或疫苗中任何其他成分(包括辅料、甲醛、裂解液等),特别是卵清蛋白过敏者;

(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病期、感冒和发热者;

(3)格林巴利综合症患者;

(4)未控制的癫痫和患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5)严重过敏体质者,对硫酸庆大霉素过敏者;

(6)年龄小于3岁者;

(7)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其他人员。

疫苗接种对象、禁忌、注意事项等详见疫苗说明书。

4.接种疫苗的时间

根据疫苗供应到达时间及时开展接种。

5.疫苗接种反应

局部反应:常见疼痛;偶见红、肿、瘙痒。

全身反应:常见发热、疲劳乏力、头痛、头晕、恶心;偶见咽喉疼痛、肌肉疼痛、咳嗽、腹痛、关节疼痛、活动异常(活动减少/增多)、口干、食欲不振、腹泻、过敏、胸闷。

以上不良反应以轻度为主,主要发生在接种后24小时内。其他不良反应详见说明书。

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前应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对无禁忌症的对象知情同意后方可接种疫苗;接种疫苗时要严格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接种后现场留观30分钟。为防止发生群体性癔症,实施群体性接种时,应合理安排,避免多个受种者在同一地点同时接种。

(六)接种资料登记与报告

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对象,要按照《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实施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管理,做好接种对象的登记工作。暂不具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条件的地方,由县级疾控机构协助乡级接种单位将接种信息录入国家接种点客户端软件。接种完成后,逐级报告工作总结。

(七)接种后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在实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地区,要按照卫生部《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中《甲型H1N1流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办法》的要求,通过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系统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网络报告。一旦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地应及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专家进行调查诊断,妥善处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工作。对于诊断或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五、保障措施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疫苗及接种相关经费,相关经费包含甲型H1N1流感疫苗及注射器购置、人员培训、接种监测、接种补助、异常反应补偿、宣传及工作资料印制、督导等经费保障。省级财政负责疫苗购置经费和异常反应补偿经费,市、县级财政负责疫苗接种所需注射器购置、接种补助、人员培训、接种监测、宣传及工作资料印制、督导等相关经费保障。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的具体实施,包括接种对象的摸底调查、人员培训、疫苗冷链管理、接种单位设置与管理、接种后异常反应监测和接种信息收集、总结评估等工作。

六、督导和评价

各级防控领导协调组要加强对接种实施工作的督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疫苗安全性、免疫学效果、流行病学和卫生经济学效果评价工作。

附件:全省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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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协调组办公室2009~2010年冬春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09-11-11 16:48: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指导我省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疫苗的作用,根据卫生部《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方案》、《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以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指导各地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保护重点人群,减少甲型H1N1流感社区传播,降低甲型H1N1流感发病和死亡率,维持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二、组织机构

(一)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协调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制定下发实施方案,指挥、协调预防接种的实施,部署并督促落实各项措施,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二)成立山西省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专家组

组 长:栗文元     山西省疾控中心                         主任

副组长:关联欣     山西省疾控中心                         副主任

成 员:翟如芳     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      主任医师

李国华 省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控科        主任医师

王俊平 省人民医院消化科                     主任医师

张 虹 省人民医院心内科                     主任医师

张伟华 山医大第一医院神经内科        教授

李毅新 山医大第一医院血液科      主任医师

冯文莉 山医大第二医院皮肤科      主任医师

张镁硒 省儿童医院呼吸科                     主任医师

刘 政 省儿童医院ICU                          主任医师

常少英 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      副主任医师

左素俊 省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控科        副主任医师

黄晓光 山医大第二医院泌尿内科        副主任医师

各地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本地的接种实施方案,确定疫苗接种的具体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并组织实施。

三、部门职责

各级防控领导协调组负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开展督导检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辖区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等基础性疾病的慢性病患者接种疫苗。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方案的制订、人员培训、预防接种工作的具体实施、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接种情况督导评估,负责组织实施一线医务人员、疾控人员的预防接种。食药监管部门负责疫苗质量监管,与卫生部门协同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与处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疫苗及接种的相关经费。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托幼机构教职工、中小学校学生及其教职工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交通、边防、民航等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好本系统重点人群预防接种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预防接种的实施

(一)接种单位设置

各县(区、市)具有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承担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必要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并安排足够数量的具备资质的或经过培训的预防接种人员。临时接种点应具备与接种对象数量相适应的疫苗储存、疫苗接种基本条件,候种室、预诊室、接种室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志。接种现场应备有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其它抢救设施,以应对现场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

(二)接种人员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疫苗接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重点内容应包括疫苗接种实施方案、免疫程序、目标人群和接种禁忌、接种点设置与管理、疫苗和冷链管理、安全注射、异常反应监测报告与处置等。省疾控中心负责对各市培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相关人员师资培训,各市负责安排辖区县、乡开展相关人员逐级培训。

(三)疫苗管理

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接收甲型H1N1流感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应按照卫生部《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中《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和注射器的出入库信息进行网络报告,加强疫苗和注射器出入库登记管理,做到帐、苗相符。

(四)冷链管理

甲型H1N1流感疫苗要求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严防冻结。

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在甲型H1N1流感疫苗储存、运输、使用的各个环节做到冷链储运,并做好温度监测工作。

(五)接种实施

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免费接种”的原则,并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

1.免疫程序

疫苗品种:甲型H1N1流感裂解疫苗。接种剂量/剂次:15μg/0.5ml,1剂次。接种部位:上臂外侧三角肌。接种途径:肌肉注射。

2.接种人群与地区

(1)接种人群。根据目前资料,疫苗适用人群为3岁以上人群。优先考虑的人群为关键岗位的公共服务人员,幼儿园教职工、中、小学校学生及教职工,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等基础性疾病的慢性病患者(详见附件)。

(2)接种地区。各地可优先考虑在疫情较重、人口密集、人口流动性大的地区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

3.禁用人群

(1)对鸡蛋或疫苗中任何其他成分(包括辅料、甲醛、裂解液等),特别是卵清蛋白过敏者;

(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病期、感冒和发热者;

(3)格林巴利综合症患者;

(4)未控制的癫痫和患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5)严重过敏体质者,对硫酸庆大霉素过敏者;

(6)年龄小于3岁者;

(7)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其他人员。

疫苗接种对象、禁忌、注意事项等详见疫苗说明书。

4.接种疫苗的时间

根据疫苗供应到达时间及时开展接种。

5.疫苗接种反应

局部反应:常见疼痛;偶见红、肿、瘙痒。

全身反应:常见发热、疲劳乏力、头痛、头晕、恶心;偶见咽喉疼痛、肌肉疼痛、咳嗽、腹痛、关节疼痛、活动异常(活动减少/增多)、口干、食欲不振、腹泻、过敏、胸闷。

以上不良反应以轻度为主,主要发生在接种后24小时内。其他不良反应详见说明书。

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前应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对无禁忌症的对象知情同意后方可接种疫苗;接种疫苗时要严格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接种后现场留观30分钟。为防止发生群体性癔症,实施群体性接种时,应合理安排,避免多个受种者在同一地点同时接种。

(六)接种资料登记与报告

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对象,要按照《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实施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管理,做好接种对象的登记工作。暂不具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条件的地方,由县级疾控机构协助乡级接种单位将接种信息录入国家接种点客户端软件。接种完成后,逐级报告工作总结。

(七)接种后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在实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地区,要按照卫生部《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中《甲型H1N1流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办法》的要求,通过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系统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网络报告。一旦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地应及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专家进行调查诊断,妥善处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工作。对于诊断或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五、保障措施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疫苗及接种相关经费,相关经费包含甲型H1N1流感疫苗及注射器购置、人员培训、接种监测、接种补助、异常反应补偿、宣传及工作资料印制、督导等经费保障。省级财政负责疫苗购置经费和异常反应补偿经费,市、县级财政负责疫苗接种所需注射器购置、接种补助、人员培训、接种监测、宣传及工作资料印制、督导等相关经费保障。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的具体实施,包括接种对象的摸底调查、人员培训、疫苗冷链管理、接种单位设置与管理、接种后异常反应监测和接种信息收集、总结评估等工作。

六、督导和评价

各级防控领导协调组要加强对接种实施工作的督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疫苗安全性、免疫学效果、流行病学和卫生经济学效果评价工作。

附件:全省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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