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1-05-09 10:12:5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办药政[2010]1号
各市卫生局: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现就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会的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零差率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处理;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配送能力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三、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卫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的培训,规范医卫人员的用药行为。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公布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购销价格等相关信息。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实施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由各市确定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不得从其它渠道购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的库存药品,可在2010年5月31日前继续使用,按原购进价销售,但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
六、各市卫生局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将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同时上报。3月份实行周报(每周一报送上周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4月份起实行月报(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报送内容及方式见附件。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建议请及时上报。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信息报送内容:
1、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卫生机构签订基本药物配送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情况(品种、数量、金额、购进渠道)。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零差率销售情况,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后对比,药品销售情况(按月)、单处方金额平均降幅。
4、 地方政府补偿到位情况。
5、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有药品库存及处理情况。
6、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配送企业的回款情况。
7、 307种基本药物能否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需要增补的规模(按品种,不按品规),307种基本药物中需要增补的品规。
报送方式:
联系人:宋凤莲 王晓军
联系电话:0351-3581505
传真:0351-7235207
电子邮箱:yaozhengchu201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