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基层卫生整体服务能力,现拟定《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规划》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省省情出发,借鉴有益经验,以全体农村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出发点,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从整体上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 (二)建设原则:按照国家医改文件精神,统筹规划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功能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卫生资源、人口数量、自然和交通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标准,以改、扩建为主,填平补齐,确定建设项目,不搞重复建设。 (三)建设目标:到2011年,改变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基本医疗设备短缺,卫技人员匮乏的状况,通过三年的建设,整合优化基层卫生资源;全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标准,完成卫生院危房改造任务;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有医疗点。城市每个街道有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建设57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基础设施比较齐全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快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并与落实经费、提高技术、加强管理等工作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医疗机构功能、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医疗机构功能 1.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村医的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2.村卫生室: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卫生信息收集、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妇女儿童系统保健、老年人保健、残疾人康复指导和恢复训练、精神病人管理和心理健康指导、计划生育技术宣传和指导、社区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处理等。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慢性病治疗,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等。 (二)医疗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我省区域卫生规划,优化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等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机构设置: 全省共规划设置774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9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75个)、1196个乡镇卫生院(其中中心卫生院444个,一般卫生院752个)、627个卫生院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28310 个村卫生室。 2.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参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其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人员编制执行《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30号)。 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按照乡镇户籍人口的千分比核定,根据不同人口规模,分别按照0.6~1.2‰的标准核定编制。人口不足1万的,可按1万人核定编制。同时,结合地理状况、财政状况、服务半径等因素,在按标准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10%;城关镇卫生院下浮20%;对设有乡镇卫生院分院的,其乡镇卫生院编制在按标准核定的基础上,可增加20%。 村卫生室人员配备:少于1000人的行政村,人员设置为1所1~2人,人口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名乡村医生。 三、建设任务、建设标准 (一)建设任务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要建设任务是:依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对政府举办的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进行建设,配置基本医疗设备,使其具备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 (二)建设标准 原则上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合理确定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规模和投资,规范项目建设。严禁盲目扩大规模,杜绝豪华装修。 (三)设备配置标准 原则上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进行配置。 四、资金筹集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战略部署,基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建设列为新增中央投资安排的重要领域,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项目列入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建设规划,《规划》建设所需投资由中央国债资金和我省地方配套资金共同解决。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省发改委落实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资金主要由市、区(县级市)负责建设)。建设项目需要解决的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地方政府应按规定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支持项目建设,降低建设成本。 五、建设进度和管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度总体要求是: 1.2009年已启动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于2010年底基本完成建设任务: 乡镇卫生院项目: 2009年规划建设项目153个,目前已交付使用114个,主体完工31个,其余8个项目于2011年完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9年规划建设项目47个,目前已交付使用19个,主体完工16个,其余12个项目于2011年完成。 2.2010年新规划的项目于2010年5月底全部开工, 2011年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乡镇卫生院项目:2010年规划建设项目58个已全部开工,于2011年完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0年规划建设项目49个,于2011年完成。 村卫生室项目:2010年规划建设项目580个,目前已交付使用510个,其余70个于2011年完成。 其余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规划和建设资金由省发改委统筹规划,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由市、区(县级市)统筹安排。 (二)项目管理 1.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相关标准,严格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要求按照建设规划确定的规模、建设性质来实施,对于存在超面积、超概算等问题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 2.严格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项目审批、资金、招投标等的监督与管理,强化项目“四制”管理。 3.与各市签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目标责任书,分解建设任务、明确建设时间,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4.制定明确的考核办法,规范项目工作程序,对于项目进展情况好的市、县和项目要“以奖代补”,确保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 5. 成立 “督促检查工作组”,编制项目建设情况简报,组织项目的督促检查,及时对项目推进有关问题进行协调。督促和帮助项目单位落实开工条件,完成更多的实物工作量。 六、相关政策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实现社会互助共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覆盖就业人口,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视解决老人、残疾人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适当增加农民缴费,提高保障能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人群参保及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助,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和中西部地区服务。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健全基层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鼓励参加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执业规范化,尽快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三)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的投入机制 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各地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基层卫生整体服务能力,现拟定《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规划》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省省情出发,借鉴有益经验,以全体农村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出发点,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从整体上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
(二)建设原则:按照国家医改文件精神,统筹规划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功能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卫生资源、人口数量、自然和交通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标准,以改、扩建为主,填平补齐,确定建设项目,不搞重复建设。
(三)建设目标:到2011年,改变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基本医疗设备短缺,卫技人员匮乏的状况,通过三年的建设,整合优化基层卫生资源;全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标准,完成卫生院危房改造任务;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有医疗点。城市每个街道有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建设57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基础设施比较齐全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快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并与落实经费、提高技术、加强管理等工作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医疗机构功能、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医疗机构功能
1.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村医的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2.村卫生室: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卫生信息收集、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妇女儿童系统保健、老年人保健、残疾人康复指导和恢复训练、精神病人管理和心理健康指导、计划生育技术宣传和指导、社区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处理等。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慢性病治疗,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等。
(二)医疗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我省区域卫生规划,优化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等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机构设置:
全省共规划设置774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9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75个)、1196个乡镇卫生院(其中中心卫生院444个,一般卫生院752个)、627个卫生院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28310 个村卫生室。
2.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参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其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人员编制执行《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30号)。
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按照乡镇户籍人口的千分比核定,根据不同人口规模,分别按照0.6~1.2‰的标准核定编制。人口不足1万的,可按1万人核定编制。同时,结合地理状况、财政状况、服务半径等因素,在按标准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10%;城关镇卫生院下浮20%;对设有乡镇卫生院分院的,其乡镇卫生院编制在按标准核定的基础上,可增加20%。
村卫生室人员配备:少于1000人的行政村,人员设置为1所1~2人,人口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名乡村医生。
三、建设任务、建设标准
(一)建设任务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要建设任务是:依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对政府举办的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进行建设,配置基本医疗设备,使其具备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
(二)建设标准
原则上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合理确定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规模和投资,规范项目建设。严禁盲目扩大规模,杜绝豪华装修。
(三)设备配置标准
原则上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进行配置。
四、资金筹集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战略部署,基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建设列为新增中央投资安排的重要领域,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项目列入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建设规划,《规划》建设所需投资由中央国债资金和我省地方配套资金共同解决。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省发改委落实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资金主要由市、区(县级市)负责建设)。建设项目需要解决的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地方政府应按规定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支持项目建设,降低建设成本。
五、建设进度和管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度总体要求是:
1.2009年已启动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于2010年底基本完成建设任务:
乡镇卫生院项目: 2009年规划建设项目153个,目前已交付使用114个,主体完工31个,其余8个项目于2011年完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9年规划建设项目47个,目前已交付使用19个,主体完工16个,其余12个项目于2011年完成。
2.2010年新规划的项目于2010年5月底全部开工, 2011年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乡镇卫生院项目:2010年规划建设项目58个已全部开工,于2011年完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0年规划建设项目49个,于2011年完成。
村卫生室项目:2010年规划建设项目580个,目前已交付使用510个,其余70个于2011年完成。
其余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规划和建设资金由省发改委统筹规划,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由市、区(县级市)统筹安排。
(二)项目管理
1.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相关标准,严格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要求按照建设规划确定的规模、建设性质来实施,对于存在超面积、超概算等问题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
2.严格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项目审批、资金、招投标等的监督与管理,强化项目“四制”管理。
3.与各市签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目标责任书,分解建设任务、明确建设时间,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4.制定明确的考核办法,规范项目工作程序,对于项目进展情况好的市、县和项目要“以奖代补”,确保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
5. 成立 “督促检查工作组”,编制项目建设情况简报,组织项目的督促检查,及时对项目推进有关问题进行协调。督促和帮助项目单位落实开工条件,完成更多的实物工作量。
六、相关政策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实现社会互助共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覆盖就业人口,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视解决老人、残疾人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适当增加农民缴费,提高保障能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人群参保及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助,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和中西部地区服务。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健全基层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鼓励参加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执业规范化,尽快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三)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的投入机制
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各地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