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需要,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办法补助。 二、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一是基本医疗服务,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疾病的康复和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二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下列九类服务项目: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度精神疾病管理等。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三是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是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工作量,由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服务项目等因素逐单位、逐年具体核定,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不低于总量的40%。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主要核定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其中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不低于总量的30%。 三、核定收支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服务收入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中取得的收入,其中一般诊疗费由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不得再单独收费和重复收费,暂按10元/人次执行。其他医疗服务收费仍按现有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以常年就诊人次和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水平核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按照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工作量占总任务工作量的比重以及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核定。 药品收入,2010年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可按照当年实际取得的收入核定(或按9-12月收入推算全年);2010年尚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可按前三年的药品收入平均水平扣减30%的加成率后核定。 其他收入,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收入项目以外的经营收入,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因素合理核定。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业务经费支出(含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在职人员按照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员和县级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水平核定经费总额。对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核定单位缴费部分。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业务经费支出,根据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按人口、服务项目等)、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包括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水电费、卫生材料费、公务费、管理费、燃修费等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发生的建档费、宣传教育费、接种费、技术指导费等。成本定额可参照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 药品支出,根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 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三)专项收支,主要包括政府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的资金,根据实际下达的资金和预算,专款专用,专项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上述规定编制收支计划,并于每年编制预算前集中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逐单位、逐项、逐年核定。 四、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非政府举办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村卫生室向各类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诊疗费)和药品费用,可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补偿;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各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对村卫生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减少的收入,财政部门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基层医疗机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县财政从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补偿。其中,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按行政村核定3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予以补助。总的补助标准不低于400元(公开招聘大学生村医的空白村不低于800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齐。 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经费,以及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经费,由政府专项安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收支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缺口,由县财政足额列入财政支出预算。 五、绩效考核补助 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县级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县级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按月预拨80%,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季预拨80%。根据年中、年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考核合格的,足额拨付剩余资金,考核不合格的,按实际得分与合格分数之差的一定比例扣减补助资金。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政府可安排一定的奖励经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收支结余,属于经常性收支范围的,50%留归单位使用,50%抵顶下一年度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净结余应缴回原拨款部门。 六、落实补偿责任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县级保障。省级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补偿资金的投入责任,加大对困难县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县级要切实承担补偿责任,统筹各项补偿资金,按规定足额安排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对村卫生室的支出预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绩效工资以及经常性收支缺口,由中央财政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省财政列入对县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少的药品收入补偿,省级财政负担2元,市、县财政分别不少于1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25元,以后年度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经费除中央补助外,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的比例为50%、25%、2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村卫生室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训和执业医师招聘等支出,属于按全省发展建设规划统一安排的,由中央和省、市政府予以专项补助,县级适当配套;属于按市县发展建设规划安排的,由市县政府筹措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后分流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应享受的相关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费补助、内部退养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省、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七、加强资金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尤其是县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府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偿资金,防止虚报冒领、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挤占挪用专项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活动的指导与监督,确保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收支符合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和收支核算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严格执行县财政部门审定的收支计划。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以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需要,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办法补助。
二、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一是基本医疗服务,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疾病的康复和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二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下列九类服务项目: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度精神疾病管理等。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三是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是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工作量,由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服务项目等因素逐单位、逐年具体核定,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不低于总量的40%。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主要核定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其中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不低于总量的30%。
三、核定收支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服务收入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中取得的收入,其中一般诊疗费由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不得再单独收费和重复收费,暂按10元/人次执行。其他医疗服务收费仍按现有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以常年就诊人次和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水平核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按照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工作量占总任务工作量的比重以及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核定。
药品收入,2010年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可按照当年实际取得的收入核定(或按9-12月收入推算全年);2010年尚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可按前三年的药品收入平均水平扣减30%的加成率后核定。
其他收入,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收入项目以外的经营收入,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因素合理核定。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业务经费支出(含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在职人员按照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员和县级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水平核定经费总额。对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核定单位缴费部分。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业务经费支出,根据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按人口、服务项目等)、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包括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水电费、卫生材料费、公务费、管理费、燃修费等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发生的建档费、宣传教育费、接种费、技术指导费等。成本定额可参照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
药品支出,根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
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三)专项收支,主要包括政府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的资金,根据实际下达的资金和预算,专款专用,专项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上述规定编制收支计划,并于每年编制预算前集中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逐单位、逐项、逐年核定。
四、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非政府举办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村卫生室向各类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诊疗费)和药品费用,可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补偿;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各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对村卫生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减少的收入,财政部门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基层医疗机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县财政从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补偿。其中,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按行政村核定3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予以补助。总的补助标准不低于400元(公开招聘大学生村医的空白村不低于800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齐。
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经费,以及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经费,由政府专项安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收支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缺口,由县财政足额列入财政支出预算。
五、绩效考核补助
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县级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县级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按月预拨80%,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季预拨80%。根据年中、年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考核合格的,足额拨付剩余资金,考核不合格的,按实际得分与合格分数之差的一定比例扣减补助资金。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政府可安排一定的奖励经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收支结余,属于经常性收支范围的,50%留归单位使用,50%抵顶下一年度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净结余应缴回原拨款部门。
六、落实补偿责任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县级保障。省级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补偿资金的投入责任,加大对困难县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县级要切实承担补偿责任,统筹各项补偿资金,按规定足额安排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对村卫生室的支出预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绩效工资以及经常性收支缺口,由中央财政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省财政列入对县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少的药品收入补偿,省级财政负担2元,市、县财政分别不少于1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25元,以后年度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经费除中央补助外,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的比例为50%、25%、2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村卫生室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训和执业医师招聘等支出,属于按全省发展建设规划统一安排的,由中央和省、市政府予以专项补助,县级适当配套;属于按市县发展建设规划安排的,由市县政府筹措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后分流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应享受的相关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费补助、内部退养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省、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七、加强资金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尤其是县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府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偿资金,防止虚报冒领、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挤占挪用专项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活动的指导与监督,确保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收支符合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和收支核算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严格执行县财政部门审定的收支计划。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以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