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明确责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员办理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和受理时限或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适用本制度,厅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对办事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 对办事人员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六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服务窗口单位要制定办事服务指南和一次性告知材料,以备办事人员索取。 第八条 经办人员受到投诉或被检查未履行上述职责,由厅纪检监察室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明确责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员办理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和受理时限或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适用本制度,厅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对办事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 对办事人员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六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服务窗口单位要制定办事服务指南和一次性告知材料,以备办事人员索取。
第八条 经办人员受到投诉或被检查未履行上述职责,由厅纪检监察室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