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医”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参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的原则,集中时间进行统一申报和评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省市共建学科的建设周期为5年,省卫生厅与纳入建设计划的学科建设承担单位统一签订《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各学科要有确定的学科建设目标,包括每年的阶段目标和五年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考评。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二条 纳入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接受省卫生厅组织的评估验收工作。评估验收工作从形式上分为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从时间上分为年度检查和终末验收。对未按规定接受年度评估和终末验收的学科,省卫生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经费由省卫生厅核定,分年度拨款,学科建设承担单位应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二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有较强的学科带头人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持续培养高层次医学专业人才的能力,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医疗基地。
第三条 省卫生厅根据我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将我省的学科建设分为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省市共建学科。
第四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由省卫生厅根据学科建设需求,统筹规划,成立有关学科建设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开展学科规划、咨询、帮扶和督导工作。
第六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采取“自主申请、分级审核、统一受理”的要求进行,经承担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卫生厅。
第七条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医学重点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学科进行综合能力的定性和定量评价,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申报学科的评审评估。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省市共建学科。
第九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机制滚动建设。对已授牌的学科,省卫生厅将继续进行学科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中期评估。
第十条 各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已授牌的学科的内部管理,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并在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指标、学科支撑保障条件等方面对已授牌的学科给予倾斜与扶持。
第十一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应围绕发展学科业务、培养学科人才、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加大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等方面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巩固已有基础,发展创新成果,扩大学科品牌,同时不断加强学科管理与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年度检查一般采取指标评估方式。主要内容是学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中期评估的主要方式是会议评估。
第十四条 终末验收采取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方式。已授牌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学科建设情况开展全面的验收评估。终末验收评估结果应全面反映学科建设期间的总体情况。省卫生厅根据学科终末验收成绩和排名,决定是否对学科进行滚动支持。
第十五条 纳入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高度重视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应按要求填报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如实上报有关学科建设数据。年度评价优秀的学科,将优先安排学科建设经费。对未按要求填报年度信息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备案学科,省卫生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
第十七条 纳入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建设经费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学科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材料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人才培养交流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查新/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科支撑费用(维修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等。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期满后,学科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学科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应连同学科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医”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有较强的学科带头人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持续培养高层次医学专业人才的能力,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医疗基地。
第三条 省卫生厅根据我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将我省的学科建设分为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省市共建学科。
第四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由省卫生厅根据学科建设需求,统筹规划,成立有关学科建设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开展学科规划、咨询、帮扶和督导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参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的原则,集中时间进行统一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采取“自主申请、分级审核、统一受理”的要求进行,经承担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卫生厅。
第七条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医学重点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学科进行综合能力的定性和定量评价,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申报学科的评审评估。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省市共建学科。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省市共建学科的建设周期为5年,省卫生厅与纳入建设计划的学科建设承担单位统一签订《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各学科要有确定的学科建设目标,包括每年的阶段目标和五年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考评。
第九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机制滚动建设。对已授牌的学科,省卫生厅将继续进行学科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中期评估。
第十条 各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已授牌的学科的内部管理,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并在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指标、学科支撑保障条件等方面对已授牌的学科给予倾斜与扶持。
第十一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应围绕发展学科业务、培养学科人才、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加大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等方面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巩固已有基础,发展创新成果,扩大学科品牌,同时不断加强学科管理与制度建设。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二条 纳入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接受省卫生厅组织的评估验收工作。评估验收工作从形式上分为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从时间上分为年度检查和终末验收。对未按规定接受年度评估和终末验收的学科,省卫生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年度检查一般采取指标评估方式。主要内容是学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中期评估的主要方式是会议评估。
第十四条 终末验收采取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方式。已授牌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学科建设情况开展全面的验收评估。终末验收评估结果应全面反映学科建设期间的总体情况。省卫生厅根据学科终末验收成绩和排名,决定是否对学科进行滚动支持。
第十五条 纳入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高度重视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应按要求填报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如实上报有关学科建设数据。年度评价优秀的学科,将优先安排学科建设经费。对未按要求填报年度信息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备案学科,省卫生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经费由省卫生厅核定,分年度拨款,学科建设承担单位应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十七条 纳入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建设经费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学科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材料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人才培养交流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查新/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科支撑费用(维修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等。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期满后,学科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学科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应连同学科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