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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方案

发布时间: 2012-10-29 17:32   发布人: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医”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有较强的学科带头人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持续培养高层次医学专人才的能力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医疗基地。
    第三条 省卫生厅根据我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将我省的学科建设分为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省市共建学科
    第四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由省卫生厅根据学科建设需求,统筹规划,成立有关学科建设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开展学科规划、咨询、帮扶和督导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参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的原则,集中时间进行统一申报和评审。 
     省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采取“自主申请、分级审核、统一受理”的要求进行经承担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医学重点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学科进行综合能力的定性和定量评价,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申报学科的评审评估。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省市共建学科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省市共建学科的建设周期为5年,省卫生厅与纳入建设计划的学科建设承担单位统一签订《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各学科要有确定的学科建设目标包括每年的阶段目标和年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考评。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机制滚动建设。对已授牌的学科,省卫生厅将继续进行学科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中期评估。
    第十条 各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已授牌的学科的内部管理,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并在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指标、学科支撑保障条件等方面对已授牌的学科给予倾斜与扶持。
    第十 医学重点学科应围绕发展学科业务、培养学科人才、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加大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等方面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巩固已有基础,发展创新成果,扩大学科品牌,同时不断加强学科管理与制度建设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二条 纳入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接受省卫生厅组织的评估验收工作。评估验收工作从形式上分为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从时间上分为年度检查和终末验收。对未按规定接受年度评估和终末验收的学科省卫生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
    第十 年度检查一般采取指标评估方式。主要内容是学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中期评估的主要方式是会议评估。
    第十 终末验收采取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方式。已授牌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学科建设情况开展全面的验收评估。终末验收评估结果应全面反映学科建设期间的总体情况。省卫生厅根据学科终末验收成绩和排名,决定是否对学科进行滚动支持。
    第十 纳入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高度重视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应按要求填报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如实上报有关学科建设数据。年度评价优秀的学科,将优先安排学科建设经费。未按要求填报年度信息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备案学科,省卫生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 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经费由省卫生厅核定分年度拨款,学科建设承担单位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十 纳入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建设经费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学科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材料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人才培养交流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查新/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科支撑费用(维修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等。 
    第十 学科建设期满后,学科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学科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应连同学科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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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方案

发布时间: 2012-10-29 17:32:4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医”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有较强的学科带头人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持续培养高层次医学专人才的能力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医疗基地。
    第三条 省卫生厅根据我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将我省的学科建设分为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省市共建学科
    第四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由省卫生厅根据学科建设需求,统筹规划,成立有关学科建设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开展学科规划、咨询、帮扶和督导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参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的原则,集中时间进行统一申报和评审。 
     省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采取“自主申请、分级审核、统一受理”的要求进行经承担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医学重点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学科进行综合能力的定性和定量评价,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申报学科的评审评估。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省市共建学科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省市共建学科的建设周期为5年,省卫生厅与纳入建设计划的学科建设承担单位统一签订《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各学科要有确定的学科建设目标包括每年的阶段目标和年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考评。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机制滚动建设。对已授牌的学科,省卫生厅将继续进行学科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中期评估。
    第十条 各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已授牌的学科的内部管理,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并在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指标、学科支撑保障条件等方面对已授牌的学科给予倾斜与扶持。
    第十 医学重点学科应围绕发展学科业务、培养学科人才、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加大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等方面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巩固已有基础,发展创新成果,扩大学科品牌,同时不断加强学科管理与制度建设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二条 纳入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接受省卫生厅组织的评估验收工作。评估验收工作从形式上分为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从时间上分为年度检查和终末验收。对未按规定接受年度评估和终末验收的学科省卫生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
    第十 年度检查一般采取指标评估方式。主要内容是学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中期评估的主要方式是会议评估。
    第十 终末验收采取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方式。已授牌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学科建设情况开展全面的验收评估。终末验收评估结果应全面反映学科建设期间的总体情况。省卫生厅根据学科终末验收成绩和排名,决定是否对学科进行滚动支持。
    第十 纳入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高度重视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应按要求填报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如实上报有关学科建设数据。年度评价优秀的学科,将优先安排学科建设经费。未按要求填报年度信息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备案学科,省卫生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 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经费由省卫生厅核定分年度拨款,学科建设承担单位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十 纳入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建设经费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学科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材料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人才培养交流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查新/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科支撑费用(维修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等。 
    第十 学科建设期满后,学科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学科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应连同学科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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