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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15 18:00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卫人口规〔2025〕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山西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西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稳妥有序落实国家育儿补贴制度,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改善民生、惠民利民,统筹衔接、保障公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安全规范、简便易行”的基本原则,实施育儿补贴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以人口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三晋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实施育儿补贴制度,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加快发展动能转换,助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振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户籍在本省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补贴标准。育儿补贴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三、申领程序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具体申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以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或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申请。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个人申请后利用公安户籍等信息及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四)省市抽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一定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个案信息进行抽查。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

(一)财政分担比例。所需育儿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90%,剩余10%资金按照我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分级负担,第一档县(市),省、市、县三级按照50%、10%、40%比例负担;第二档县(市),省、市、县三级按照55%、10%、35%比例负担;第三档县(市),省、市、县三级按照60%、15%、25%比例负担;第四档县(市),省、市、县三级按照65%、15%、20%比例负担;第五档市辖区,省级与市级及其市辖区按照50%、50%比例负担,市级与市辖区负担比例由市级确定。

(二)补贴发放时间。育儿补贴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按年计算,原则上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前集中发放,一次发1年的补贴,补贴年限不足1年的,按剩余月份折算计发。

(三)补贴发放渠道。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发放至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

五、管理和监督

(一)信息管理。按照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进行软硬件配备,建设应用环境,落实各级部署,做好系统运维和安全防护。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面人口基础信息,进行信息共享比对。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政策评估以及调整优化提供支持。

(二)全程监督。各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工作人员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适时开展调研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

(三)责任追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补贴资金,以及拖欠、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立育儿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要充分利用人口和生育政策保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职责任务,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加大保障力度,做好政策衔接和信息共享,共同推进育儿补贴制度落实。

(二)做好衔接规范。市级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和标准。县级及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形式的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市级政府部门拟新出台其他形式的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加强事前论证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省级政府备案后实施。财力状况较弱、“三保”保障不到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以下统称薄弱地区),不得出台其他形式的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对于此前已出台育儿补贴政策的市、县(市、区),要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逐一评估研究,充分考虑政策连续性和群众利益,确保政策规范有序衔接,保障育儿补贴制度平稳实施。

(三)增强实施效果。各地要结合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婴幼儿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公安户籍登记、儿童社保参保等服务,做好政策宣传,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优化服务流程。要强化人口和生育政策保障,完善托育、医疗、住房、教育等综合性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切实增强政策综合效应。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深入基层调研,掌握育儿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政策解读:《山西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图解:一图读懂《山西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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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15 18:00:0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人口规〔2025〕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山西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西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稳妥有序落实国家育儿补贴制度,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改善民生、惠民利民,统筹衔接、保障公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安全规范、简便易行”的基本原则,实施育儿补贴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以人口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三晋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实施育儿补贴制度,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加快发展动能转换,助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振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户籍在本省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补贴标准。育儿补贴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三、申领程序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具体申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以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或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申请。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个人申请后利用公安户籍等信息及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四)省市抽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一定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个案信息进行抽查。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

(一)财政分担比例。所需育儿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90%,剩余10%资金按照我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分级负担,第一档县(市),省、市、县三级按照50%、10%、40%比例负担;第二档县(市),省、市、县三级按照55%、10%、35%比例负担;第三档县(市),省、市、县三级按照60%、15%、25%比例负担;第四档县(市),省、市、县三级按照65%、15%、20%比例负担;第五档市辖区,省级与市级及其市辖区按照50%、50%比例负担,市级与市辖区负担比例由市级确定。

(二)补贴发放时间。育儿补贴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按年计算,原则上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前集中发放,一次发1年的补贴,补贴年限不足1年的,按剩余月份折算计发。

(三)补贴发放渠道。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发放至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

五、管理和监督

(一)信息管理。按照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进行软硬件配备,建设应用环境,落实各级部署,做好系统运维和安全防护。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面人口基础信息,进行信息共享比对。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政策评估以及调整优化提供支持。

(二)全程监督。各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工作人员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适时开展调研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

(三)责任追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补贴资金,以及拖欠、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立育儿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要充分利用人口和生育政策保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职责任务,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加大保障力度,做好政策衔接和信息共享,共同推进育儿补贴制度落实。

(二)做好衔接规范。市级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和标准。县级及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形式的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市级政府部门拟新出台其他形式的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加强事前论证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省级政府备案后实施。财力状况较弱、“三保”保障不到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以下统称薄弱地区),不得出台其他形式的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对于此前已出台育儿补贴政策的市、县(市、区),要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逐一评估研究,充分考虑政策连续性和群众利益,确保政策规范有序衔接,保障育儿补贴制度平稳实施。

(三)增强实施效果。各地要结合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婴幼儿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公安户籍登记、儿童社保参保等服务,做好政策宣传,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优化服务流程。要强化人口和生育政策保障,完善托育、医疗、住房、教育等综合性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切实增强政策综合效应。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深入基层调研,掌握育儿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政策解读:《山西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图解:一图读懂《山西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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