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卫医规〔2025〕8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公安局、民政局,委直委管各医院: 为扎实做好全省殡葬领域腐败乱象集中整治工作,加强部门分工协作,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处置工作,保障医疗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逝者尊严和社会稳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规范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适用人群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来院途中死亡的患者以及长期存放遗体(存放时间>14日)。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医疗机构建立完善遗体管理制度、规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督促医疗机构及时上报亡故患者信息,协调处理医疗纠纷涉及的遗体处置等。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协助医疗机构死亡患者遗体的转运,指导监督殡仪服务机构规范开展遗体接运、保存、火化等服务,负责遗体的相关处置工作,落实好惠民殡葬减免政策。 公安机关负责医疗机构内非正常死亡患者、未知名患者、无人认领死亡患者调查,出具遗体处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医疗机构、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以及死亡信息网络报告的审核、查重、死亡信息代报等工作。 医疗机构负责建立本院遗体管理制度,规范太平间管理,依法依规出具《死亡证明》,协调配合民政、公安机关、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遗体交接相关工作。 殡仪服务机构负责与医疗机构对接,及时接运遗体,规范保存遗体,按照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求,及时处置遗体。 三、遗体分类处置流程 (一)一般处置流程 适用于死亡患者亲属能够及时配合处置遗体的情况,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患者、来院途中死亡的患者。 1.设置太平间的医疗机构 (1)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将遗体及时移放至太平间,并完成遗体交接登记(亡故患者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死亡时间、联系人、住址等),原则上遗体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建立完善并落实太平间管理和巡视、进出人员信息登记管理、遗体转运车辆登记管理等制度,严防遗体或人体组织、人体器官被盗取、倒卖风险。 (2)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医疗机构需及时规范出具《死亡证明》,告知亲属医疗机构属地或就近殡仪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并配合亲属立即通知殡仪服务机构接运遗体。土葬改革区公民死亡后属于土葬对象且选择土葬的遗体处置办法另行制定。 (3)殡仪服务机构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时安排殡仪专用车辆接运。出车司机要携带《遗体接运证明》,到达后现场填写签字,与医院太平间管理人员、逝者亲属完成遗体交接。医疗机构应将《遗体接运证明》留档保存。 2.未设置太平间的医疗机构 (1)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将遗体立即移放至指定地点,及时规范开具《死亡证明》,告知亲属医疗机构属地或就近殡仪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并配合亲属立即通知殡仪服务机构接运遗体。 (2)殡仪服务机构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时安排殡仪专用车辆接运。出车司机要携带《遗体接运证明》,到达后现场填写签字,与医院工作人员、逝者亲属完成遗体交接。医疗机构应将《遗体接运证明》留档保存。 (二)特殊情形处置流程 1.非正常死亡患者、未知名正常死亡患者遗体处置程序 (1)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医务人员或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判定死亡性质。公安机关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的执业医师、参与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填写《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凭证原件签发《死亡证明》,同时收回公安机关出具的凭证原件归档。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将遗体立即移放至太平间或指定地点,并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机关。设有太平间的医疗机构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未设置太平间的,应在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后,及时通知殡仪服务机构接运和保存遗体。 (2)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及时出警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后,通知殡仪服务机构接运和保存遗体,并与医疗机构做好交接登记。 (3)遗体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医疗机构和殡仪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无人认领或亲属拒绝处理的正常死亡遗体处置程序 (1)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亲属、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或亲属拒绝处理的遗体,医疗机构应将遗体立即移放至太平间或指定地点,并立即报告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设有太平间的医疗机构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遗体移送殡仪服务机构。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协调处置无人认领或亲属拒绝处理的正常死亡遗体,公安机关配合;民政部门应协调殡仪服务机构进行遗体接运和保存遗体,并与医疗机构做好交接登记。 (3)遗体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医疗机构和殡仪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医疗纠纷遗体处置程序 (1)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要求,积极与患者亲属协商、妥善处置纠纷,应当及时将患者遗体转运至太平间或殡仪服务机构保存。设有太平间的医疗机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4日。未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及时将遗体移送殡仪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可以和家属签订协议,明确遗体在太平间的保存期限和保存费用的承担主体、承担比例等内容。 (2)殡仪服务机构负责配合医疗机构接收、保存遗体,纠纷解决后按程序处置。 (3)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若出现患者亲属将遗体停放在公共场所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和殡仪服务机构协助处理。 4.传染病遗体处置程序 医疗机构和亲属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处置。 5.少数民族遗体处置程序。 尊重民族习俗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政治任务,及时规范处置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是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动我省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处置工作走深走实,尤其是要加快推进长期存放遗体处置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卫健、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处置过程中的问题。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遗体分类处置流程开展工作,对不同类型遗体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 (三)规范制度流程。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遗体处置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遗体交接登记制度,确保交接手续完备、信息准确、责任可溯。加强遗体存放场所管理,太平间要配备完善的冷藏设备和监控设施,定期进行消毒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殡葬机构要规范档案管理,完整保存遗体处置相关文书、影像等资料,建立电子档案系统,确保资料完好保存。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0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晋卫医规〔2025〕8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公安局、民政局,委直委管各医院:
为扎实做好全省殡葬领域腐败乱象集中整治工作,加强部门分工协作,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处置工作,保障医疗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逝者尊严和社会稳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规范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适用人群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来院途中死亡的患者以及长期存放遗体(存放时间>14日)。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医疗机构建立完善遗体管理制度、规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督促医疗机构及时上报亡故患者信息,协调处理医疗纠纷涉及的遗体处置等。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协助医疗机构死亡患者遗体的转运,指导监督殡仪服务机构规范开展遗体接运、保存、火化等服务,负责遗体的相关处置工作,落实好惠民殡葬减免政策。
公安机关负责医疗机构内非正常死亡患者、未知名患者、无人认领死亡患者调查,出具遗体处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医疗机构、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以及死亡信息网络报告的审核、查重、死亡信息代报等工作。
医疗机构负责建立本院遗体管理制度,规范太平间管理,依法依规出具《死亡证明》,协调配合民政、公安机关、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遗体交接相关工作。
殡仪服务机构负责与医疗机构对接,及时接运遗体,规范保存遗体,按照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求,及时处置遗体。
三、遗体分类处置流程
(一)一般处置流程
适用于死亡患者亲属能够及时配合处置遗体的情况,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患者、来院途中死亡的患者。
1.设置太平间的医疗机构
(1)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将遗体及时移放至太平间,并完成遗体交接登记(亡故患者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死亡时间、联系人、住址等),原则上遗体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建立完善并落实太平间管理和巡视、进出人员信息登记管理、遗体转运车辆登记管理等制度,严防遗体或人体组织、人体器官被盗取、倒卖风险。
(2)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医疗机构需及时规范出具《死亡证明》,告知亲属医疗机构属地或就近殡仪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并配合亲属立即通知殡仪服务机构接运遗体。土葬改革区公民死亡后属于土葬对象且选择土葬的遗体处置办法另行制定。
(3)殡仪服务机构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时安排殡仪专用车辆接运。出车司机要携带《遗体接运证明》,到达后现场填写签字,与医院太平间管理人员、逝者亲属完成遗体交接。医疗机构应将《遗体接运证明》留档保存。
2.未设置太平间的医疗机构
(1)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将遗体立即移放至指定地点,及时规范开具《死亡证明》,告知亲属医疗机构属地或就近殡仪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并配合亲属立即通知殡仪服务机构接运遗体。
(2)殡仪服务机构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时安排殡仪专用车辆接运。出车司机要携带《遗体接运证明》,到达后现场填写签字,与医院工作人员、逝者亲属完成遗体交接。医疗机构应将《遗体接运证明》留档保存。
(二)特殊情形处置流程
1.非正常死亡患者、未知名正常死亡患者遗体处置程序
(1)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医务人员或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判定死亡性质。公安机关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的执业医师、参与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填写《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凭证原件签发《死亡证明》,同时收回公安机关出具的凭证原件归档。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将遗体立即移放至太平间或指定地点,并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机关。设有太平间的医疗机构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未设置太平间的,应在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后,及时通知殡仪服务机构接运和保存遗体。
(2)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及时出警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后,通知殡仪服务机构接运和保存遗体,并与医疗机构做好交接登记。
(3)遗体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医疗机构和殡仪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无人认领或亲属拒绝处理的正常死亡遗体处置程序
(1)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亲属、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或亲属拒绝处理的遗体,医疗机构应将遗体立即移放至太平间或指定地点,并立即报告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设有太平间的医疗机构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遗体移送殡仪服务机构。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协调处置无人认领或亲属拒绝处理的正常死亡遗体,公安机关配合;民政部门应协调殡仪服务机构进行遗体接运和保存遗体,并与医疗机构做好交接登记。
(3)遗体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医疗机构和殡仪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医疗纠纷遗体处置程序
(1)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要求,积极与患者亲属协商、妥善处置纠纷,应当及时将患者遗体转运至太平间或殡仪服务机构保存。设有太平间的医疗机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4日。未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及时将遗体移送殡仪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可以和家属签订协议,明确遗体在太平间的保存期限和保存费用的承担主体、承担比例等内容。
(2)殡仪服务机构负责配合医疗机构接收、保存遗体,纠纷解决后按程序处置。
(3)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若出现患者亲属将遗体停放在公共场所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和殡仪服务机构协助处理。
4.传染病遗体处置程序
医疗机构和亲属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处置。
5.少数民族遗体处置程序。
尊重民族习俗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政治任务,及时规范处置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是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动我省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处置工作走深走实,尤其是要加快推进长期存放遗体处置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卫健、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处置过程中的问题。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遗体分类处置流程开展工作,对不同类型遗体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
(三)规范制度流程。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遗体处置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遗体交接登记制度,确保交接手续完备、信息准确、责任可溯。加强遗体存放场所管理,太平间要配备完善的冷藏设备和监控设施,定期进行消毒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殡葬机构要规范档案管理,完整保存遗体处置相关文书、影像等资料,建立电子档案系统,确保资料完好保存。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0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