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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和《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19 09:39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卫中医药综合规〔2025〕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西医协同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举措>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订了《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和《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类科室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二、中医类别医师根据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参加与其专业相关的医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由所在医疗机构确认,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三、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在医学影像、麻醉、病理、检验科室工作的中医类别医师,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从事原专业工作。

四、中医类别医师在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要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

五、中医类别医师应当规范开具中、西药处方。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分别开具时,主诊断病名须对应使用西医或中医病名;开具一张处方时,主诊断名须同时使用中、西医病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主诊断病名须使用中医病名。

本规定的中医类别医师是指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或按照《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认定医师资格的医师,不包括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考核取得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

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5年10月8日起施行。《山西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试行)》(晋卫中〔2014〕3号)同时废止。




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范围内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做出如下规定:

一、非中医类别医师,通过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主执业医疗机构认可的,由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1年中医药系统培训(总学时数不少于480学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系统学习培训考核方案另行制定印发。

二、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大纲等规范,在诊疗活动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诊疗服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非中医类别医师已经参加其他类型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视为符合上款规定。

三、非中医类别医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诊疗活动中,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按照原卫生部第52号令有关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四)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1年中医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非中医类别医师,通过跟师学习、现场(线上)培训等方式继续进行“西学中”学习,由所在医疗机构确认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达到相应水平的。

四、非中医类别医师应当依据国家及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规范或指南以及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拟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管理等政策规定。

五、非中医类别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技术,由所在执业机构授权和管理。

六、非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处方开具权限规范开具中、西药处方,相关规定同中医类别医师。

本规定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是指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临床、口腔、公卫执业(助理)医师或按照《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认定医师资格的医师。

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有效期5年,2025年10月8日起施行。《山西省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暂行规定》(晋卫中〔2014〕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和《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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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和《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19 09:39:5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中医药综合规〔2025〕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西医协同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举措>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订了《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和《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类科室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二、中医类别医师根据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参加与其专业相关的医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由所在医疗机构确认,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三、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在医学影像、麻醉、病理、检验科室工作的中医类别医师,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从事原专业工作。

四、中医类别医师在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要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

五、中医类别医师应当规范开具中、西药处方。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分别开具时,主诊断病名须对应使用西医或中医病名;开具一张处方时,主诊断名须同时使用中、西医病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主诊断病名须使用中医病名。

本规定的中医类别医师是指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或按照《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认定医师资格的医师,不包括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考核取得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

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5年10月8日起施行。《山西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试行)》(晋卫中〔2014〕3号)同时废止。




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范围内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做出如下规定:

一、非中医类别医师,通过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主执业医疗机构认可的,由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1年中医药系统培训(总学时数不少于480学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系统学习培训考核方案另行制定印发。

二、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大纲等规范,在诊疗活动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诊疗服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非中医类别医师已经参加其他类型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视为符合上款规定。

三、非中医类别医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诊疗活动中,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按照原卫生部第52号令有关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四)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1年中医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非中医类别医师,通过跟师学习、现场(线上)培训等方式继续进行“西学中”学习,由所在医疗机构确认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达到相应水平的。

四、非中医类别医师应当依据国家及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规范或指南以及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拟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管理等政策规定。

五、非中医类别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技术,由所在执业机构授权和管理。

六、非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处方开具权限规范开具中、西药处方,相关规定同中医类别医师。

本规定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是指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临床、口腔、公卫执业(助理)医师或按照《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认定医师资格的医师。

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有效期5年,2025年10月8日起施行。《山西省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暂行规定》(晋卫中〔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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