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领域行政检查管理,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制定了《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对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一)制定背景 随着卫生健康事业的不断发展,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领域行政检查面临的形势日益复杂,为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建设,维护法律权威与公正,研究制定了《基准》。 (二)制定依据 《基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制定。 二、主要内容 此《基准》共涵盖25类行政检查事项,涉及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托育机构、公共场所、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等多个检查对象,明确各类检查事项的核心要素,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检查内容涵盖医疗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公共卫生监督、职业和放射卫生监督等多个重点领域,基本覆盖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范围。 二是针对每类检查事项,明确不同的裁量因素。 三是根据裁量因素,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检查频次。 四是明确检查方式可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检查包括调查询问、调取书证物证、勘验勘查、抽查取样、录音录像、制作现场笔录等法定方式,确保检查过程合法合规、全程可追溯。 五是明确按照年度计划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提升监管效能。 三、实施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准确掌握裁量标准和检查要求;严格按照《基准》规定的频次、方式和权限开展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提高检查频次,切实保护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部门协同联动,落实联合检查计划,形成监管合力,提升行政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四、实施期限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领域行政检查管理,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制定了《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对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一)制定背景
随着卫生健康事业的不断发展,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领域行政检查面临的形势日益复杂,为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建设,维护法律权威与公正,研究制定了《基准》。
(二)制定依据
《基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制定。
二、主要内容
此《基准》共涵盖25类行政检查事项,涉及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托育机构、公共场所、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等多个检查对象,明确各类检查事项的核心要素,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检查内容涵盖医疗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公共卫生监督、职业和放射卫生监督等多个重点领域,基本覆盖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范围。
二是针对每类检查事项,明确不同的裁量因素。
三是根据裁量因素,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检查频次。
四是明确检查方式可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检查包括调查询问、调取书证物证、勘验勘查、抽查取样、录音录像、制作现场笔录等法定方式,确保检查过程合法合规、全程可追溯。
五是明确按照年度计划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提升监管效能。
三、实施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准确掌握裁量标准和检查要求;严格按照《基准》规定的频次、方式和权限开展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提高检查频次,切实保护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部门协同联动,落实联合检查计划,形成监管合力,提升行政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四、实施期限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