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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31 10:55   发布人:   文章来源:

一、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我省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主要内容有哪些?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共有五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有三条,明确了制定该标准的法律依据、原则和适应范围。第二章设置要求共有七条,从第四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城市、农村托育机构的设置要求及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第三章场地设施,共有八条,从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第十一条明确了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第十二条明确托育机构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第十三条主要针对已举办的托育机构,明确应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要求设置婴幼儿生活等用房。这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及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第四章人员规模,共有四条,从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明确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并对各类工作人员提出要求,特别要求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炊事人员上岗前应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应当接受过当地卫生保健部门营养膳食等方面的培训,取得《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第二十条明确了托育机构如何编班,包括编班婴幼儿月龄及人数,并进一步明确了混合编班的婴幼儿月龄及人数。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托育机构配备保育人员、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具体要求。我省对于托育机构配备保育照护、卫生保健等相关人员的要求严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对相关人员的要求。第五章附则,共有二条,从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四条,明确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更具体的标准及《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施行时间。

文件链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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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31 10:55: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一、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我省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主要内容有哪些?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共有五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有三条,明确了制定该标准的法律依据、原则和适应范围。第二章设置要求共有七条,从第四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城市、农村托育机构的设置要求及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第三章场地设施,共有八条,从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第十一条明确了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第十二条明确托育机构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第十三条主要针对已举办的托育机构,明确应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要求设置婴幼儿生活等用房。这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及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第四章人员规模,共有四条,从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明确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并对各类工作人员提出要求,特别要求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炊事人员上岗前应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应当接受过当地卫生保健部门营养膳食等方面的培训,取得《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第二十条明确了托育机构如何编班,包括编班婴幼儿月龄及人数,并进一步明确了混合编班的婴幼儿月龄及人数。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托育机构配备保育人员、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具体要求。我省对于托育机构配备保育照护、卫生保健等相关人员的要求严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对相关人员的要求。第五章附则,共有二条,从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四条,明确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更具体的标准及《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施行时间。

文件链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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