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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19 19:14   发布人:   文章来源: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晋卫妇幼发〔2021〕8号)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二)优化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1次机构名单。

(三)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专项技术服务新进人员资格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新进人员进行培训、资格考试并向社会公布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名单,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名单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

(四)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资质校验,强化日常监管,结合机构校验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现场考评。

(五)针对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医师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的,经过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后,可以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核取得婚前医学检查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从事相关工作。

(六)为了把好入口关,明确要求“新进人员申请办理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要求,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临床实践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具备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培训资质方能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新进人员申请办理婚前医学检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经过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婚前医学检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需要说明的是:新进人员申请办理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要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这些基地包括省内外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具体指:山西省妇幼保健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北京妇幼保健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上海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湖南家辉遗传专科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河南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州市妇婴医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等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

新进人员申请办理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要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这些培训基地除上述省内外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外,还包括我省其他产前诊断机构。

(七)进一步规范了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校验的申报材料,为审批、校验工作提供了依据。



公告链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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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19 19:14: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晋卫妇幼发〔2021〕8号)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二)优化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1次机构名单。

(三)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专项技术服务新进人员资格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新进人员进行培训、资格考试并向社会公布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名单,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名单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

(四)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资质校验,强化日常监管,结合机构校验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现场考评。

(五)针对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医师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的,经过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后,可以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核取得婚前医学检查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从事相关工作。

(六)为了把好入口关,明确要求“新进人员申请办理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要求,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临床实践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具备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培训资质方能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新进人员申请办理婚前医学检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经过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婚前医学检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需要说明的是:新进人员申请办理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要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这些基地包括省内外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具体指:山西省妇幼保健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北京妇幼保健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上海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湖南家辉遗传专科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河南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州市妇婴医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等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

新进人员申请办理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要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这些培训基地除上述省内外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外,还包括我省其他产前诊断机构。

(七)进一步规范了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校验的申报材料,为审批、校验工作提供了依据。



公告链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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