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政发〔202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残联: 耳与听力健康是国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经济快速发展、生活方式转变等,耳聋和听力损失问题日益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问题之一,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国耳与听力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耳与听力健康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主动识别、早期发现、重点干预、有效康复”的基本原则,面向全年龄段人群和全生命周期,持续加强耳与听力健康工作。到2030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每10万人耳鼻咽喉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4.2人,从事听力检测的技师队伍进一步充实。95%以上的县综合医院设置耳鼻咽喉科(五官科)。加强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和能力建设,地级市普遍具备开展残疾人听力语言康复服务的能力。 ——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噪声岗位监测合格率达85%以上。90%以上地级市能够提供规范的听力学检测服务、听觉口语教学服务。 ——社会公众对耳与听力健康知识的知晓率不断提升。耳科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高,服务形式和内容更加多元。基本听力保健和康复服务覆盖面稳步扩大。耳与听力健康服务的系统性连续性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耳与听力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耳与听力健康工作网络建设,明确综合医院、耳鼻咽喉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的任务和要求,建立不同机构间定位明确、分工协作的服务网络。结合紧密型医联体(包括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落实首诊和转诊服务要求,对听力筛查结果异常的患者,建立“筛查-诊断-治疗-康复”连续性服务链。加强专业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建设,依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开展规范的听力语言康复服务。推动三级医院开设听力语言康复门诊,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增设门诊部,提供听力语言康复服务。 (二)提高耳病防治与康复服务能力。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有针对性提高服务能力。三级综合医院和耳鼻咽喉专科医院要具备耳科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疑难听力学评估等能力,并对下级医院提供技术培训与指导。二级综合医院要具备中耳炎、突发性聋等常见多发疾病诊疗能力,普遍开展听力学检测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上级医院人员下沉、科室共建、带教帮扶等,提升本机构高危因素识别、基础听力筛查等能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耳鼻咽喉科(五官科)门诊,或拓展全科医生相关服务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设耳鼻咽喉科,提供耳病中医药防治康一体化健康服务。着力提升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服务水平,强化听障儿童全面康复,逐步面向全年龄段人群提供听力语言康复服务。 (三)强化重点人群耳与听力健康保障。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的听力损失预防、筛查、诊治和康复服务。推进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加强筛查阳性病例诊断、治疗、干预和随访,逐步提高3个月内诊断率、6个月内干预率,强化听觉康复与语言训练。扎实开展老年听力健康促进行动,预防和减缓老年听力损失发生发展。深化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老年人听力粗测。加强工作场所噪声危害源头治理,强化工程防护与个体防护措施,进一步健全工作场所噪声危害防控与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规范开展噪音暴露风险职业人群在岗听力筛查,依法对接触噪声危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疑似噪声聋患者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 (四)加强耳科疾病规范诊疗。制修订常见致聋疾病、人工听觉技术的临床诊疗指南(含中医诊疗方案及指南)、听力检查及干预技术规范。加强中耳炎、突发性聋、眩晕、耳鸣以及听神经瘤等常见疾病的规范化诊疗。规范人工耳蜗植入技术应用。推广耳病相关多学科诊疗、中西医结合治疗,促进与医学影像、神经内科、儿科、老年医学科等协同合作。加强各级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制定耳病质量控制指标,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建立并推广人工助听设备验配、调试的规范化流程。 (五)加强听力健康专业队伍建设。分类做好相关专业人员培养培训。加强耳鼻咽喉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升岗位胜任力,使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加强全科医生、康复专业人员听力健康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大相关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供给。明确听力检测和听觉、语言康复培训大纲和培养目标,规范开展从事听力检测、助听器验配以及听觉口语教学人员培训。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人才评价机制,为耳鼻咽喉科医务人员提供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机会。 (六)支持耳与听力领域前沿技术发展与转化。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探索医工、医技结合,推动耳科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听力检测、诊断技术等方面的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耳病中西医结合防治技术的临床研究创新,推广中药熏蒸、针灸推拿等中医技术在听力损失治疗与康复方面的应用。依托卫生健康和残疾人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整合听力筛查、诊疗、康复等数据,做好统计与分析,为优化服务管理、政策效果评估和科学研究提供依据。推动数据信息、人工智能技术在耳与听力健康领域的应用。 (七)提升全社会对耳与听力健康的关注。借助全国爱耳日、助残日、残疾预防日等,普及科学爱耳护耳知识,树立听力损失可防、可控、可治的意识,引导社会公众践行“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理念。加强儿童与青少年听力健康宣传教育,引导儿童与青少年科学、安全使用耳机。广泛宣传《老年听力健康核心信息》,转变“人老耳背”的传统认知,引导老年人定期开展听力检测。加强对娱乐性、职业性噪声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风险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听力健康自我管理能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强化政策协同。卫生健康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跨部门问题,推动政策落地;做好耳与听力健康的全流程服务与管理。中医药部门积极推广应用有效的耳科中医药特色技术和疗法。疾控部门依法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工作场所噪声危害超标等问题。残联组织做好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听力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加强残联系统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化建设,提升听力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九)加强条件保障,推动工作落实。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本地区相关部门,研究细化推进耳与听力健康工作的具体实施举措,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工作过程中,积极发挥全国和各级防聋治聋技术指导组的作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十)加强调研指导,定期监测进展。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要求,及时掌握本地区主要耳病和听力损失的疾病负担、医疗卫生资源情况等。定期监测工作进展,并结合新形势、新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开展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中国残联 2025年8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卫医政发〔202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残联:
耳与听力健康是国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经济快速发展、生活方式转变等,耳聋和听力损失问题日益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问题之一,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国耳与听力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耳与听力健康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主动识别、早期发现、重点干预、有效康复”的基本原则,面向全年龄段人群和全生命周期,持续加强耳与听力健康工作。到2030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每10万人耳鼻咽喉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4.2人,从事听力检测的技师队伍进一步充实。95%以上的县综合医院设置耳鼻咽喉科(五官科)。加强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和能力建设,地级市普遍具备开展残疾人听力语言康复服务的能力。
——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噪声岗位监测合格率达85%以上。90%以上地级市能够提供规范的听力学检测服务、听觉口语教学服务。
——社会公众对耳与听力健康知识的知晓率不断提升。耳科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高,服务形式和内容更加多元。基本听力保健和康复服务覆盖面稳步扩大。耳与听力健康服务的系统性连续性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耳与听力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耳与听力健康工作网络建设,明确综合医院、耳鼻咽喉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的任务和要求,建立不同机构间定位明确、分工协作的服务网络。结合紧密型医联体(包括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落实首诊和转诊服务要求,对听力筛查结果异常的患者,建立“筛查-诊断-治疗-康复”连续性服务链。加强专业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建设,依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开展规范的听力语言康复服务。推动三级医院开设听力语言康复门诊,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增设门诊部,提供听力语言康复服务。
(二)提高耳病防治与康复服务能力。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有针对性提高服务能力。三级综合医院和耳鼻咽喉专科医院要具备耳科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疑难听力学评估等能力,并对下级医院提供技术培训与指导。二级综合医院要具备中耳炎、突发性聋等常见多发疾病诊疗能力,普遍开展听力学检测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上级医院人员下沉、科室共建、带教帮扶等,提升本机构高危因素识别、基础听力筛查等能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耳鼻咽喉科(五官科)门诊,或拓展全科医生相关服务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设耳鼻咽喉科,提供耳病中医药防治康一体化健康服务。着力提升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服务水平,强化听障儿童全面康复,逐步面向全年龄段人群提供听力语言康复服务。
(三)强化重点人群耳与听力健康保障。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的听力损失预防、筛查、诊治和康复服务。推进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加强筛查阳性病例诊断、治疗、干预和随访,逐步提高3个月内诊断率、6个月内干预率,强化听觉康复与语言训练。扎实开展老年听力健康促进行动,预防和减缓老年听力损失发生发展。深化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老年人听力粗测。加强工作场所噪声危害源头治理,强化工程防护与个体防护措施,进一步健全工作场所噪声危害防控与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规范开展噪音暴露风险职业人群在岗听力筛查,依法对接触噪声危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疑似噪声聋患者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
(四)加强耳科疾病规范诊疗。制修订常见致聋疾病、人工听觉技术的临床诊疗指南(含中医诊疗方案及指南)、听力检查及干预技术规范。加强中耳炎、突发性聋、眩晕、耳鸣以及听神经瘤等常见疾病的规范化诊疗。规范人工耳蜗植入技术应用。推广耳病相关多学科诊疗、中西医结合治疗,促进与医学影像、神经内科、儿科、老年医学科等协同合作。加强各级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制定耳病质量控制指标,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建立并推广人工助听设备验配、调试的规范化流程。
(五)加强听力健康专业队伍建设。分类做好相关专业人员培养培训。加强耳鼻咽喉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升岗位胜任力,使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加强全科医生、康复专业人员听力健康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大相关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供给。明确听力检测和听觉、语言康复培训大纲和培养目标,规范开展从事听力检测、助听器验配以及听觉口语教学人员培训。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人才评价机制,为耳鼻咽喉科医务人员提供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机会。
(六)支持耳与听力领域前沿技术发展与转化。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探索医工、医技结合,推动耳科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听力检测、诊断技术等方面的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耳病中西医结合防治技术的临床研究创新,推广中药熏蒸、针灸推拿等中医技术在听力损失治疗与康复方面的应用。依托卫生健康和残疾人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整合听力筛查、诊疗、康复等数据,做好统计与分析,为优化服务管理、政策效果评估和科学研究提供依据。推动数据信息、人工智能技术在耳与听力健康领域的应用。
(七)提升全社会对耳与听力健康的关注。借助全国爱耳日、助残日、残疾预防日等,普及科学爱耳护耳知识,树立听力损失可防、可控、可治的意识,引导社会公众践行“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理念。加强儿童与青少年听力健康宣传教育,引导儿童与青少年科学、安全使用耳机。广泛宣传《老年听力健康核心信息》,转变“人老耳背”的传统认知,引导老年人定期开展听力检测。加强对娱乐性、职业性噪声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风险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听力健康自我管理能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强化政策协同。卫生健康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跨部门问题,推动政策落地;做好耳与听力健康的全流程服务与管理。中医药部门积极推广应用有效的耳科中医药特色技术和疗法。疾控部门依法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工作场所噪声危害超标等问题。残联组织做好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听力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加强残联系统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化建设,提升听力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九)加强条件保障,推动工作落实。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本地区相关部门,研究细化推进耳与听力健康工作的具体实施举措,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工作过程中,积极发挥全国和各级防聋治聋技术指导组的作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十)加强调研指导,定期监测进展。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要求,及时掌握本地区主要耳病和听力损失的疾病负担、医疗卫生资源情况等。定期监测工作进展,并结合新形势、新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开展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中国残联
2025年8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