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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8-31 16:32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卫基层发〔2022〕4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推进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持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2 〕21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明确项目内容

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服务项目;二是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脱贫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15项服务内容,相关工作按照原途径推动落实,确保服务对象及时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22年起,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人口监测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相应的补助资金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服务。同时,今年将新增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服务内容(工作规范另发)。

(二)明确项目经费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

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79元提高至84元。其中,2020年增加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2021年增加的5元和2022年新增的5元也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晋财社〔2022〕86号)要求,确定我省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目标(详见附件1)及各市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数(详见附件2)。各地要严格落实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进一步明确绩效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下达,加快资金拨付和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等项目要按照相应的规范组织实施,严禁将各类疾病筛查经费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保障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对发现有存疑资金的,要按要求立刻上报,不得擅自分配处置。持续推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做好政策培训,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在收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一个月内,按照村卫生室承担任务70%的比例预拨相应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按月或按季度绩效评价后及时拨付绩效资金,严禁克扣、挪用。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落实情况,由各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集规定标准的文件及预算指标下达文件,汇总填报《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并由省财政厅当地财政监察处审核后,于7月8日、10月8日、次年1月8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社保处和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处。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各地要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规范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将省级复评与地方初评结果的一致性纳入绩效评价。试点通过“三评三查”将日常绩效评价与随机工作核查相结合,具体包括地方自评、交叉互评、省级复评和区域普查、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其中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通过电话调查、飞行检查、远程抽查等形式开展,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将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和反馈结果嵌入服务流程。2022年各地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托电子健康档案为居民服务的情况、2020年增加的5元、2021年增加的5元以及2022年新增的5元经费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情况、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情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合理性情况、国家基层高血压和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在线培训情况、市县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数据上传工作情况、项目知晓率和群众满意度等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

(四)持续做好项目宣传

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宣传片以及各种新媒体途径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影响力,调动群众接受服务的积极性。要突出重点,加强对0~6岁儿童、老年人、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的宣传和推广,突出实效,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和服务路径。对推动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请及时总结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处。

二、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工作

(一)从严从实抓好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

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和核酸采样。统筹新冠病毒疫苗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优化接种空间布局和流程,强化疫苗接种服务质量。加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医师培养、配备力度,原则上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服务能力标准的机构要率先配齐公共卫生医师。各地要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储备,并保持动态更新,对未经历过聚集性疫情实战处置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内均要开展一次疫情防控的全流程和全要素演练。各地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升村级疫情防控水平。

(二)切实做好“一老一小”健康管理服务

1.加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积极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各地要优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结合实际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初筛服务,对初筛结果异常的老年人,指导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复查。各地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规范组织开展健康体检,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健康体检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或其监护人,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好健康管理,对结果异常的,要指导及时就诊并做好追踪随访。各地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日常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动态更新、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大数据分析,优化区域健康管理服务。

2.强化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根据《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0~6岁儿童提供规范化、有质量的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婴幼儿科学喂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促进吃动平衡,预防和减少儿童超重和肥胖。强化儿童视力检查、眼保健和发育评估,对发现异常的,要指导到专业机构就诊。加强上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鼓励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推进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

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工程已纳入《“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各地要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为切入点,以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1-2名具备医、防、管等能力的复合型骨干人员为核心,持续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等知识培训,推动提升城乡社区医防融合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以基层医生团队为绩效评价单元、以健康结果和居民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提高对团队、个人的绩效激励力度。鼓励各地通过县域一体化等多种形式推动慢病管理服务紧密衔接、上下联动。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数字化、智能化辅助诊疗和随访、信息采集等设备,优化服务方式,推进医防智能融合。

(四)全面推进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

各地要有效发挥居民健康档案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居民全流程健康管理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与区域范围内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及妇幼保健、计划免疫、慢病管理、老年健康信息等重点公共卫生业务系统的条块融合和信息共享,推动实现数据“一数一源”,确保数据质量可控、源头可溯,切实为基层减负。推进以“居民为中心”的个人健康档案数据跨机构、跨区域动态归集更新和便民服务,持续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可穿戴设备标准化信息导入健康档案,作为居民健康信息的参考数据。各地要依托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量化医务人员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与绩效评价结合,实现精细化、高效化管理。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加强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8日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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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8-31 16:32:0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基层发〔2022〕4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推进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持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2 〕21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明确项目内容

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服务项目;二是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脱贫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15项服务内容,相关工作按照原途径推动落实,确保服务对象及时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22年起,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人口监测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相应的补助资金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服务。同时,今年将新增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服务内容(工作规范另发)。

(二)明确项目经费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

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79元提高至84元。其中,2020年增加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2021年增加的5元和2022年新增的5元也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晋财社〔2022〕86号)要求,确定我省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目标(详见附件1)及各市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数(详见附件2)。各地要严格落实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进一步明确绩效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下达,加快资金拨付和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等项目要按照相应的规范组织实施,严禁将各类疾病筛查经费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保障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对发现有存疑资金的,要按要求立刻上报,不得擅自分配处置。持续推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做好政策培训,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在收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一个月内,按照村卫生室承担任务70%的比例预拨相应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按月或按季度绩效评价后及时拨付绩效资金,严禁克扣、挪用。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落实情况,由各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集规定标准的文件及预算指标下达文件,汇总填报《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并由省财政厅当地财政监察处审核后,于7月8日、10月8日、次年1月8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社保处和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处。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各地要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规范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将省级复评与地方初评结果的一致性纳入绩效评价。试点通过“三评三查”将日常绩效评价与随机工作核查相结合,具体包括地方自评、交叉互评、省级复评和区域普查、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其中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通过电话调查、飞行检查、远程抽查等形式开展,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将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和反馈结果嵌入服务流程。2022年各地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托电子健康档案为居民服务的情况、2020年增加的5元、2021年增加的5元以及2022年新增的5元经费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情况、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情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合理性情况、国家基层高血压和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在线培训情况、市县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数据上传工作情况、项目知晓率和群众满意度等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

(四)持续做好项目宣传

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宣传片以及各种新媒体途径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影响力,调动群众接受服务的积极性。要突出重点,加强对0~6岁儿童、老年人、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的宣传和推广,突出实效,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和服务路径。对推动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请及时总结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处。

二、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工作

(一)从严从实抓好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

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和核酸采样。统筹新冠病毒疫苗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优化接种空间布局和流程,强化疫苗接种服务质量。加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医师培养、配备力度,原则上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服务能力标准的机构要率先配齐公共卫生医师。各地要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储备,并保持动态更新,对未经历过聚集性疫情实战处置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内均要开展一次疫情防控的全流程和全要素演练。各地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升村级疫情防控水平。

(二)切实做好“一老一小”健康管理服务

1.加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积极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各地要优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结合实际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初筛服务,对初筛结果异常的老年人,指导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复查。各地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规范组织开展健康体检,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健康体检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或其监护人,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好健康管理,对结果异常的,要指导及时就诊并做好追踪随访。各地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日常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动态更新、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大数据分析,优化区域健康管理服务。

2.强化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根据《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0~6岁儿童提供规范化、有质量的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婴幼儿科学喂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促进吃动平衡,预防和减少儿童超重和肥胖。强化儿童视力检查、眼保健和发育评估,对发现异常的,要指导到专业机构就诊。加强上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鼓励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推进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

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工程已纳入《“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各地要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为切入点,以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1-2名具备医、防、管等能力的复合型骨干人员为核心,持续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等知识培训,推动提升城乡社区医防融合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以基层医生团队为绩效评价单元、以健康结果和居民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提高对团队、个人的绩效激励力度。鼓励各地通过县域一体化等多种形式推动慢病管理服务紧密衔接、上下联动。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数字化、智能化辅助诊疗和随访、信息采集等设备,优化服务方式,推进医防智能融合。

(四)全面推进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

各地要有效发挥居民健康档案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居民全流程健康管理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与区域范围内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及妇幼保健、计划免疫、慢病管理、老年健康信息等重点公共卫生业务系统的条块融合和信息共享,推动实现数据“一数一源”,确保数据质量可控、源头可溯,切实为基层减负。推进以“居民为中心”的个人健康档案数据跨机构、跨区域动态归集更新和便民服务,持续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可穿戴设备标准化信息导入健康档案,作为居民健康信息的参考数据。各地要依托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量化医务人员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与绩效评价结合,实现精细化、高效化管理。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加强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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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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