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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关于开展矿山、化工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13 19:51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各市卫生健康委:

按照《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卫职健函〔202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22年4月至12月,集中精力对全省矿山、化工行业职业病危害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性危害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大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有效遏制和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在全面实施工程治理的基础上,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性危害岗位合格率达到9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100%;职业病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培训率100%;职业病危害危害定期检测率100%;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

三、治理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矿山(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煤矿采选业)、化工企业。

四、分级治理

(一)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大于或等于100人的企业治理工作;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治理情况进行督导。

(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小于100人的企业治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将对全省治理情况进行督导,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治理措施

(一)工程治理措施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治理重点:采煤、掘进、爆破、锚喷、风动设备、井下煤仓放煤口、钻机、电铲、转载、破碎、筛分、运输等环节和场所。

2.非煤矿采选业(黑色和有色金属、非金属、其他矿采选业)。

治理重点:凿岩、爆破、穿孔、装卸、运输、破碎筛分、选矿等环节和场所。

3.化工企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治理重点:焦炉地下室、煤气净化鼓风机房、苯蒸馏泵房、精苯洗涤厂房、吡啶生产厂房等工作场所,固体物料的存储转运筛分包装等环节,变压吸附、压缩机厂房、破碎、泵房等工作场所。

(二)管理措施

1.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企业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并层层落实,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

3.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且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加强外包作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统一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控。

7.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要求。

六、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4-5月)

1.进一步排查摸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申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应急部门的信息资源,继续深入开展排查摸底工作,要将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现状评价的企业全部纳入治理范围,并认真填写附件1,汇总企业基本情况(附件2)。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的数量、注册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危害岗位及人数,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基础档案。请各市于5月31日前,将附件1和2电子版发邮箱sxwjwzjc2018@163.com。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按照分级治理要求,确定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治理名单。

3.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召开企业治理工作启动部署会,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将治理要求传达到有关企业,确保每个企业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掌握工作方法和治理措施。

4.树立典型示范。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选择职业病防治效果好、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建设,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以点带面,推进治理。各市每个行业至少建设1家省级健康企业。

5.深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联合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在企业中开展“健康知识进万家”活动,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员工健康素养。具体活动详见附件3。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2年5月—2022年10月)

各相关企业要按照本次治理内容、措施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一是组织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方案,投入专项资金,聘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等,对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科学指导。二是排查整改。对标对表对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针对性的排查整改,重点改造和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落实好职业卫生各项管理措施;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到位。三是评估成效。治理完成后,要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对管理措施开展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同时治理企业要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四是完善档案,企业要实时整理实施方案、自查自改情况、治理前后相应的照片或视频以及证明材料、三轮监督检查情况、整改复查情况及执法文书等相关专项治理的治理材料,逐步建立健全专项治理工作档案。

(三)检查督导阶段(2022年6月—2022年11月)

本阶段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企业至少实施三轮检查督导。第一轮检查主要是对企业开展治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对照附件4、5、6、7的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并填写附件8的有关内容(检查完成后1周内将电子版发邮箱sxwjwzjc2018@163.com)。对小微企业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服务模式,聘请职业卫生专家团队、技术机构等,通过“一企一策”实施精准技术帮扶。第二轮检查主要是对首轮检查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作出处理,下达执法文书。如发现新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第三轮检查为集中执法检查,对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对前两轮检查发现问题逾期未整改、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或达不到防护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总结阶段(2022年12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企业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包括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好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做到内容详实、数据确凿可靠、问题分析透彻、对策具体可行。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于2022年12月底,将本辖区企业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以及附件9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电子邮箱sxwjwzjc2018@163.com)。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周密安排,积极动员部署, 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时间,统筹兼顾,强化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确保治理工作不留死角,顺利开展。要加大投入,支持引导各级疾控中心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在专项治理的方案制定、摸底调查、治理整改、抽查评估等各阶段,充分发挥各级疾控中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我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的完善。

(二)强化源头控制,加强监督执法。各地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管,狠抓源头治理,紧扣治理重点深入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三)强化分类指导,重视工作实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帮扶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强化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要将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其他职业健康工作有机结合,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信息报送,认真做好总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工作机制,探索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的治本之策,深入推进健康知识进企业。要按照工作步骤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专项督查和信息报送情况,定期通报全省治理工作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职业健康处  赵文秀   0351-3580810

       综合监督处  王军红   0351-358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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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矿山、化工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13 19:51:3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各市卫生健康委:

按照《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卫职健函〔202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22年4月至12月,集中精力对全省矿山、化工行业职业病危害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性危害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大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有效遏制和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在全面实施工程治理的基础上,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性危害岗位合格率达到9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100%;职业病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培训率100%;职业病危害危害定期检测率100%;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

三、治理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矿山(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煤矿采选业)、化工企业。

四、分级治理

(一)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大于或等于100人的企业治理工作;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治理情况进行督导。

(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小于100人的企业治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将对全省治理情况进行督导,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治理措施

(一)工程治理措施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治理重点:采煤、掘进、爆破、锚喷、风动设备、井下煤仓放煤口、钻机、电铲、转载、破碎、筛分、运输等环节和场所。

2.非煤矿采选业(黑色和有色金属、非金属、其他矿采选业)。

治理重点:凿岩、爆破、穿孔、装卸、运输、破碎筛分、选矿等环节和场所。

3.化工企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治理重点:焦炉地下室、煤气净化鼓风机房、苯蒸馏泵房、精苯洗涤厂房、吡啶生产厂房等工作场所,固体物料的存储转运筛分包装等环节,变压吸附、压缩机厂房、破碎、泵房等工作场所。

(二)管理措施

1.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企业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并层层落实,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

3.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且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加强外包作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统一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控。

7.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要求。

六、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4-5月)

1.进一步排查摸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申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应急部门的信息资源,继续深入开展排查摸底工作,要将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现状评价的企业全部纳入治理范围,并认真填写附件1,汇总企业基本情况(附件2)。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的数量、注册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危害岗位及人数,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基础档案。请各市于5月31日前,将附件1和2电子版发邮箱sxwjwzjc2018@163.com。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按照分级治理要求,确定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治理名单。

3.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召开企业治理工作启动部署会,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将治理要求传达到有关企业,确保每个企业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掌握工作方法和治理措施。

4.树立典型示范。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选择职业病防治效果好、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建设,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以点带面,推进治理。各市每个行业至少建设1家省级健康企业。

5.深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联合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在企业中开展“健康知识进万家”活动,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员工健康素养。具体活动详见附件3。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2年5月—2022年10月)

各相关企业要按照本次治理内容、措施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一是组织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方案,投入专项资金,聘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等,对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科学指导。二是排查整改。对标对表对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针对性的排查整改,重点改造和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落实好职业卫生各项管理措施;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到位。三是评估成效。治理完成后,要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对管理措施开展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同时治理企业要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四是完善档案,企业要实时整理实施方案、自查自改情况、治理前后相应的照片或视频以及证明材料、三轮监督检查情况、整改复查情况及执法文书等相关专项治理的治理材料,逐步建立健全专项治理工作档案。

(三)检查督导阶段(2022年6月—2022年11月)

本阶段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企业至少实施三轮检查督导。第一轮检查主要是对企业开展治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对照附件4、5、6、7的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并填写附件8的有关内容(检查完成后1周内将电子版发邮箱sxwjwzjc2018@163.com)。对小微企业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服务模式,聘请职业卫生专家团队、技术机构等,通过“一企一策”实施精准技术帮扶。第二轮检查主要是对首轮检查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作出处理,下达执法文书。如发现新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第三轮检查为集中执法检查,对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对前两轮检查发现问题逾期未整改、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或达不到防护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总结阶段(2022年12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企业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包括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好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做到内容详实、数据确凿可靠、问题分析透彻、对策具体可行。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于2022年12月底,将本辖区企业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以及附件9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电子邮箱sxwjwzjc2018@163.com)。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周密安排,积极动员部署, 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时间,统筹兼顾,强化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确保治理工作不留死角,顺利开展。要加大投入,支持引导各级疾控中心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在专项治理的方案制定、摸底调查、治理整改、抽查评估等各阶段,充分发挥各级疾控中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我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的完善。

(二)强化源头控制,加强监督执法。各地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管,狠抓源头治理,紧扣治理重点深入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三)强化分类指导,重视工作实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帮扶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强化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要将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其他职业健康工作有机结合,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信息报送,认真做好总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工作机制,探索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的治本之策,深入推进健康知识进企业。要按照工作步骤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专项督查和信息报送情况,定期通报全省治理工作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职业健康处  赵文秀   0351-3580810

       综合监督处  王军红   0351-358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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