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卫生县(市)、国家卫生乡镇申报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和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我省国家卫生县(市)、乡镇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卫生县(市)、乡镇由全国爱卫会委托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组织评审,全国爱卫办组织抽查,国家卫生县(市)申报范围包括县级市和县(以下简称县),国家卫生乡镇申报范围为县建成区之外的乡镇。
第三条 国家卫生县、乡镇创建范围原则上为该地所划定的建成区。鼓励推进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国家卫生县、乡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第三年第四季度由全国爱卫办集中命名。本周期从2022年开始申报,2024年命名。以后以此类推。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国家卫生县、乡镇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个周期内各县、乡镇仅申报一次。
第六条 县、乡镇符合现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要求的,可向所在地市爱卫会提出申请,通过地市审核的,由地市爱卫会以推荐报告形式(包括专家考核鉴定意见等)向省爱卫办推荐,并提交审核过的申请县、乡镇申报资料。申报截止时间为申报周期第二年的10月底。
第七条 申报县、乡镇资料包括:县、乡镇人民政府创建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含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乡镇报所含社区、村名单);辖区规划图和交通图;爱国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爱卫办机构和人员组成等;相关文件和数据(截止到地市爱卫会推荐时间的前一年度年底)。
第三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卫生县、乡镇评审包括资料评估、现场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九条 资料评估由省爱卫办组织省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申报县、乡镇的申报资料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条 现场评估由省爱卫办组织评审组通过暗访和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随机抽查等的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县、乡镇工作完成和数据真实情况。评估重点是申报县、乡镇的日常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等。并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形式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现场评估结束后向各申报县、乡镇反馈评审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各申报县、乡镇要在一个月内将整改结果通过地市爱卫会反馈至省爱卫办。
第十一条 省爱卫办根据申报县、乡镇资料评估、现场评估以及整改情况,提出拟命名的国家卫生县、乡镇建议名单,并将拟命名名单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同时在相关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对有争议的县、乡镇,由省爱卫办组织或委托地市爱卫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爱卫办于申报周期第3年4月底前向全国爱卫办提出拟命名国家卫生县、乡镇名单。
第十三条 全国爱卫办对省爱卫办提出拟命名的县、乡镇,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原则上以暗访为主,抽查不达标准的县、乡镇将不予命名,并对省爱卫会予以通报;抽查中1/3以上不达标的将暂停下一评审周期全省申报国家卫生县、乡镇资格。
第四章 命 名
第十四条 全国爱卫办根据抽查结果,对符合标准的县、乡镇分别予以 “国家卫生县(市)”“国家卫生乡(镇)”命名。
第五章 复 审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县、乡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复审采用明查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省爱卫办建立每季度定期抽查制度。在一个复审周期内,每季度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国家卫生县、乡镇,并定期通报抽查结果。第3年9月底前,省爱卫办将复审意见报送全国爱卫办。
第十七条 全国爱卫办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国家卫生县、乡镇进行抽查,对抽查中不达标准的县和乡镇将直接撤销命名;同时,根据全国爱卫办抽查和省级爱卫会复审意见,对国家卫生县、乡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暂缓命名或撤销称号。
第十八条 已命名的国家卫生县、乡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通过省爱卫办向全国爱卫办提出申请,原则上可延期1年。
第六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九条 地市爱卫会负责辖区内国家卫生城镇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报送本年度所辖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巩固情况。省爱卫办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办提交全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及巩固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地市爱卫会应当做好辖区内新申报国家卫生县、乡镇的推荐和已命名的国家卫生县、乡镇复审自查工作。对推荐或复审1/3以上县、乡镇不达标准的地市爱卫会进行全省通报,并暂停该地市下一周期国家卫生县、乡镇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家卫生县、乡镇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已经命名的国家卫生县、乡镇应在辖区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县(市)”“国家卫生乡(镇)”标识,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县、乡镇创建工作要结合本地情况,量力而行,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现场评估期间,只准备工作汇报资料,其他资料均放置在接受评审的职能部门及属地单位备查,不得层层复印资料、编辑繁琐创卫台账等。
第二十三条 申报地方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组赠送任何钱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批评直至终止本周期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要坚持廉洁自律,不得借助成员身份谋求私利;不得收受钱物,不得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组成员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评审工作责任书。在国家卫生县、乡镇评审工作中,违反本条规定的,省爱卫会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爱卫办对于巩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对于工作不力、创建成效下滑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省爱卫办在复审国家卫生城镇时,认为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可向全国爱卫办申请取消其命名。
第二十八条 已经被命名的国家卫生城镇,经地市自查认为没有达到标准的,可通过省级爱卫办向全国爱卫办申请自愿撤销命名。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城镇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或重大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病危害、实验室生物安全等事故之一的,省爱卫办将视情予以通报,性质特别严重的,建议全国爱卫会撤销其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爱卫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山西省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晋爱卫〔2014〕3号)同时废止。